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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丹霞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气球
2、的,还应当符合其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在广东智能网联+低空多维空间(韶关)综合试验区施放气球的,应符合其空域管理要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渍江区、武江区范围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区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一)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升放气球活动的,应提醒申
3、请人前往气象主管部门办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场地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气球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执法;(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广告协会及其会员的管理,倡导广告协会会员依法依规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庆典委托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第八条升放气球活动
4、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第九条受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二日前持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一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气象主管机构。不予批准的,应
5、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升放气球活动应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内容升放,并及时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第十
6、四条储运、充灌、升放气球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全市范围禁止使用氢气、天然气、煤气、沼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升放气球,应使用惰性气体(如氨气)充灌升放气球;(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升放气球应当将升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升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明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四)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五)升放气球应当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六)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七)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八)系留气球升放
7、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笫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第十七条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接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通报后,飞行管制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相互确认情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处置措施。第十八条本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E1.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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