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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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第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
2、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一一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一一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
3、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实现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质量安全和设计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
4、、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农房为重点,各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持续跟踪,有效管控,落实管理责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利用产权收购、异地安置、维修加固、原址翻建等解危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
5、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以下不再单独列出)(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农房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
6、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具有相应审批职能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严格改扩建、变更用途和维修管理。健全改扩建、变更用途和维修管理制度。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房屋维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二
7、层及以下低层房屋维修管理,涉及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选取不低于原房屋新建设计和施工技术等级的建筑专业人员或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不涉及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乡被人民政府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选取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建立二层及以下低层房屋维修技术服务指导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将维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慎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8、省农业农村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杳、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开展经常性的农房巡查检查。建立旅游旺季、重大节日和极端天气前对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房屋开展常态化巡查机制;健全极端天气和严重地质灾害发生后,对重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开展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行业职责分工负责)(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
9、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自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并将初判存在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住房保障对象
10、。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动态新增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做到“应纳尽改、即认即改、先改后补”,发现一户,改造(保障)一户。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有序推进7度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乡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
11、约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乡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要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地势低洼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村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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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住房 城乡 建设厅 部门 关于 加强 农村 房屋 建设 管理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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