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2020-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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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条为了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非渔业船的受电设施安装、燃油装载和使用、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排放检验以及船舶能港使用岸电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装载和
2、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渔业船柏发动机及有关设备的排放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船舶燃油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型防治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六条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违反本条第
3、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船舶应当装载和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鼓励本省管辖海域内行驶的船舶使用磕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船舶加装燃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鼓励受油船舶委托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进行硫含量检测,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法供油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油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
4、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卜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的罚款。第九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在进行供油作业时至少留存两份供油油样备查,并向船舶提供至少两份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年。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留存的油样开封取样检测、检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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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河北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加强 船舶 大气污染 防治 若干规定 2020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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