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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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2、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依法依规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新发明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质、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已成立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以及招收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二、设立条件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二)
3、具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举办者。(三)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及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
4、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四)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四、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其中应含有
5、“培训”两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第(一)项中不规范情形等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更名。五、组织机构与章程(-)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二)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三)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健全合规的规章制度。(四)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
6、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六)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
7、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六、从业人员(-)基本要求L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2 .聘用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一致的培训活动。3 .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等证件。4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
8、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人员配备L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教研队伍。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o2.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三)人员管理1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2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
9、一监管平台备案。七、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不少于30万元。(-)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预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最新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八、场地设施(-)培训场所1 .举办者必须提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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