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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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2号)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我委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
2、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二条基准适用于本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第三条基准执法主体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价格鉴定和工程咨询领域执法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节能和循环经济、价格监测和招投标领域执法均为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第四条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每一裁量档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划分多个处罚裁量阶,违法情节由轻
3、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排列。具体裁量基准详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见附件)。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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