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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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及管理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组建监管工作机构为了促进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教委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联席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落实属地管
2、理职责各乡镇(街道)要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熟悉本辖区情况优势,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信息收集、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审批、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三、强化办学主体责任区教委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强化责任,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办学过程指导、办学行为监管等工作,确保各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提升服务质量。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
3、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依法规范与鼓励引导并重,努力构建校外
4、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导向、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爰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重点规范、从严监管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从严查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从源头上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管理秩序,强化学校
5、育人主体地位,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落实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二、严格准入管理(三)完善设置标准。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办学场地安全稳定。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规定的场地、资金、师资和管理等条件。本实施意见印发前与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不得聘
6、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对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四脓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并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以及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校外培力11机构在同一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刃11点的,须经教育部门批准,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在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
7、在区县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三、规范培训行为(五)规范教育教学。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I内容开展培训活动,所办培训班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区县教育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I。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校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学员读写连续用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每日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六)诚实守
8、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在办学场地或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等核定事项,明确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诱导、欺骗、强迫等手段要求学生接受培训。(七)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包含赠送课时)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
9、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组织实施培训贷。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费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要严格执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四、强化监督管理(八)加强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属地统筹协调,教育、市场监管、网信、机构编制、经济信息、公安、城市管理、民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税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监管工作。(九)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各区县要按照校外培训机
10、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及抽查检查工作。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十)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系统。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及地址、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及班次、招生简章及广告、收费项目及标准、教师资格及照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公开以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监督。
11、各区县要设立24小时投诉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调查处理。(十一)建立负面清单和黑白名单制度。市教育部门要根据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制度。各区县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依法设立且无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入白名单,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和依法设立但出现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
12、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五、提升中小学校育人水平(十二)规范招生行为。市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考试,严禁中小学校以特长班、重点班、实验班、课改班、小班等各种名义分优差班开展招生工作严禁中小学校变相通过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与招生相关的各种活动,严禁中小学校将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要严明招生工作纪律,及时查处中小学校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校长责任,第1次诫勉谈话,第2次按规定和程序撤销校长职务。(十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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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规范 校外 培训 机构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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