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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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摘要:作为农田形态的桑田最迟在秦代已经出现。齐民要术的记载反映出桑粮间作是北朝桑树栽培中较为常见的做法,而北魏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与齐民要术所记载的桑粮间作技术一致,均田令中的桑田应该也是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北魏将桑田定为世业主要因植桑给农田带来的附加价值,最初并不一定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有关桑田的规定仍然夹杂有政治和社会因素的考量,它既是政府向豪强地主妥协的产物,同时也有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意图。桑田问题本身是一个农艺问题,而北魏均田令的规定在事实上造成了桑田与露田、麻田土地权利有别,可能正是在均田令实施过程中,桑田逐渐失去了其作为桑粮间作农田的最初含义。隋唐田令已废
2、弃桑田名义,只要求民户的植桑数量达到标准,对栽种方式并不做要求,但受此前农业实践的影响,当时桑粮间作仍较普遍。宋元以后,由于要充分利用农田殖谷及桑树品种的改变,桑粮间作明显萎缩。关维词:桑田;均田令;齐民要术;桑粮间作北魏均田法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曾引发争议,有学者默认桑田徒有桑的名义,其实只与土地权利有关,也有学者仔细探讨了桑田是否用于种桑及桑树的栽种密度问题。魏书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规定授给每个男丁的20亩桑田必须“种桑五十树”,但这50棵桑树是种在20亩桑田上还是每亩桑田种50棵,却表述得不很明确。王仲堂、宫崎市定等支持后说,并据通典田制下摘录的唐开元二十五年(737)令推测北魏均田令脱落了
3、“每亩”二字;唐长孺等则主前说,且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中的“每亩”为衍文。后来李伯重试图从农学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他根据齐民要术桑苗成熟后移栽“率十步一树”,判定北魏每亩桑田只能种桑树23株,而盛唐长江下游地区的专业桑园大约是每亩种桑50株,北魏均田令与唐开元田令中的差异是因华北和长江下游种桑情况不同造成的。韩昇不赞同李伯重的方法,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农艺问题,并指出北魏法令与现实是有差距的,在现实中,桑田必须首先用于保证农业生产,并不一定是种桑的田地。杨际平赞同齐民要术时代北方每亩约植桑2.4株,但他同样认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含义比较广泛,不必确指种桑之田。也就是说,学界关于桑田有不一定用于种桑
4、,以及每亩种桑50棵,20亩共种桑50棵等三种说法。对于桑田的探讨大多依附于对均田制的研究,随着对古代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逐渐沉寂,桑田问题在近一二十年来已经很少有人涉及。由于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中的一则材料提到了桑田,故笔者拟就这一问题继续做些探讨。一桑地、桑田与桑粮间作里耶秦简第9层的资料中有一条涉及桑田的简文:出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愁自言谒(垦)草田故菜(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菜(桑)田。三月丙辰,贰春乡兹敢言之,上。敢言之。/讪手。9-14(里耶秦简博物馆等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79页。)这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贰春
5、乡南里的寡妇愁请求登记垦种的半亩农田,贰春乡吏兹记录的爰书。简文中的桑田是秦代政府登记的农田类型,尽管没有具体谈到桑田的形态特征,但可以确定这里的桑田并非泛指种植桑树与农作物的田地。同时,这条简文中存在新垦桑田与旧桑地的对照,说明秦代桑田与桑地的区分是明确的。中国栽种桑树的历史很早,在甲骨卜辞中已经有植桑的记载,秦代迁陵县桑地中的桑树应该主要出自人工栽培,而桑地又不同于桑田,可见这里的桑田应该也不同于后世用于指专门植桑之田。“田”的含义在秦汉时期较“地”要狭窄。汉刘熙释名释地称:“已耕者曰田。田,填也,五稼填满其中也。”(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清)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中华书局2008
6、年版,第25页。)许慎说文解字田部:“田,陈也。树谷曰田。象形。口十,阡陌之制也。”(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94页。)据此推断,简文中的桑地应该是全部用于植桑的土地,属专业桑园,而桑田则可能在植桑之外,还包含粮谷作物的种植。从古农学的角度进行验证,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西汉农书氾胜之书中有“种桑法”,其内容为:“五月取棋著水中,即以手溃之,以水灌洗,取子阴干。治肥田十亩,荒田久不耕者尤善,好耕治之。每亩以黍、棋子各三升合种之。黍、桑当俱生,锄之,桑令稀疏调适。黍熟获之。桑生正与黍高平,因以利镰摩地刈之,曝令燥;后有风调,放火烧之,常逆风起火。桑至
7、春生。一亩食三箔蚕。”(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辑释,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66-167页。)引起笔者注意的是,这里提到了桑与黍的合种。每亩用三升黍子与三升棋子混合播种,黍子和棋子一起发芽出苗,等到黍成熟时,桑苗正好跟黍子一样高,这时平地面将桑苗和黍子一起割下来,第二年春天新的桑苗就会从根上发出来。万国鼎指出,这种种桑法“就是现在所谓截干法,的确可以使次年苗木的生长迅速旺盛”,而“用黍和桑混合播种,不但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多得一季农作物收获的利益,而且可以藉此防止桑苗地里杂草的生长,节省除草的人工”。(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辑释,第168页。)由此可见,汉代种桑时可同时种植粮食作物。不过,这里黍子
8、是与棋子同时播种,因为桑树可以存活多年,而种黍需要每年播种,如只是在桑树播种的第一年多收一季粮谷,其实谈不上桑田与桑地的区别。氾胜之书原书已佚,其“种桑法”是因为附录于齐民要术卷五种桑、柘第四十五而得以保存。将之与齐民要术中种植桑树的方法进行对照,可以发现这条“种桑法”其实只是培育桑苗的方法,在这之后,桑苗还需要经过两次移栽才能固定下来。“明年正月,移而栽之,率五尺一根”,两年后“大如臂许,正月中移之,率十步一树”。而之所以要移栽两次,则与桑间要间作粮食作物有关。齐民要术中关于种桑还记载有一种截取压条苗来移栽的方法,并指出“截取而种之”时,“住宅上及园畔者,固宜即定;其田中种者,亦如种棋法,先
9、概种二三年,然后更移之”。(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意思是如果种在房前屋后、园林周围,最好是一次固定;而如果是种在大田里,则必须像通过种棋子培育桑苗一样,先密植两三年再移栽。因此桑苗需移栽两次其实是与种植的地方有关,如果不是种在大田里,一次固定是更为方便的做法。关于为什么种在大田内的桑苗要先密植两三年,齐民要术明确指出是“未用耕故”,并解释说:“凡栽桑不得者,无他故,正为犁拨耳。是以须概,不用稀;稀通耕犁者,必难慎,率多死矣;且概则长疾。大都种棋长迟,不如压枝之速。无栽者,乃种棋也。”(后魏)贾思勰者,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
10、7页。)除了密植有利于生长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桑苗小容易发生意外损害,这期间如果在种桑的大田中用犁耕地,难免会对桑苗造成破坏,导致其大量死亡。桑苗种好后是不用耕地的,用犁发土针对的只能是种植粮食作物。因此齐民要术所记载的种桑法实际上是一种桑粮间作类型。由于担心损伤桑苗而不能使用犁耕,在种植桑苗的大田中种植粮食作物不是很方便,出于节约农田的考虑,才设计了集中对桑苗密植培育两三年再二次移栽的环节。尽管如此,这两三年内桑间的空地还是要利用的。“其下常撕掘种绿豆、小豆。二豆良美,润泽益桑”。(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7页。)撕为大锄,用锄头松地容易掌握分寸,不至于伤到桑苗。而绿豆
11、、小豆等豆类作物也是适合与桑树间作的作物。豆类的根瘤菌有固氮作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豆、桑间作,既能有效利用桑间空地,又能促进桑树生长。二次移栽后的桑树因为是与粮食作物间作,而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特殊环节。齐民要术指出:“率十步一树。阴相接者,则妨禾豆。行欲小持角,不用正相当。相当者则妨犁。”(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求校释,第317页。)桑树定植时十步一树,株距较宽,这是因为桑间要种植禾、豆,如果树冠荫翳相接,有碍日照与通风,则不利于禾、豆生长。桑树的分行布列要采用小椅角,即按品字形布置,直行对正,横行偏斜,从而方便犁田。“凡耕桑田,不用近树。伤桑、破犁,所谓两失。其犁不着处,撕地令起
12、,斫去浮根,以蚕矢粪之。去浮根,不妨楼犁,令树肥茂也”。(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求校释,第318页。)犁耕桑田不能太靠近桑树,因为犁如果碰到桑树的树根,既可能伤害桑树,又可能损坏犁具。犁不到的地方,可以用锄头翻土,并且把土壤浅层的横根掘去,这样既不会妨碍犁田,又有利于桑树根系向深处发展。“又法:岁常绕树一步散芜菁子。收获之后,放猪啖之,其地柔软,有胜耕者。种禾豆,欲得逼树。不失地利,田又调熟。绕树散芜菁者,不劳逼也”。(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8页。)芜菁的根及叶子都能食用,也是猪很爱吃的蔬菜。绕桑树一步远的地方种一圈芜菁,收获后放猪吃芜菁的残根剩茎,由于猪
13、在地里反复践踏,又用嘴拱土,能够使土变得稀烂软熟。种植禾豆者都想尽量靠近桑树,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面积,又能改良土壤。如果绕树种植芜菁,也就不必费心迫近桑树。齐民要术记载有多种树木的栽培方法,并非仅仅关注粮食作物。而在叙述种桑法时,书中提到当时桑树有“田中种者”以及种于“住宅上及园畔者”,所介绍的却只是桑粮间作类型的技术要点,尽管可能有这种类型的桑树栽培技术更为复杂的原因,但这种选择,无疑能够反映桑粮间作是当时桑树种植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书中还明确称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为桑田,所谓“凡耕桑田,不用近树”,而隐含了对种于“桑田”与种于“住宅上及园畔者”的区分。二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即桑粮间作的
14、农田桑田是北魏均田制中很重要的内容。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太和九年(485)颁布的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前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士,夫给一亩,依法课前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苗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53页。)在分析这段材料前,有必要先就桑田是要求总共种50根桑树还是每亩种50棵桑树做个说明。如前所述,这是个争论了很久的问题,其中每亩种桑50棵的主要依据来自通典限货田制下记载:诸永业田“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
15、卷二食货二田制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页。)但唐律疏议户婚律日:“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9页。)原文并没有每亩二字。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相较梳理历代典章制度的通典,对律令的记载应该更为可信,故而笔者赞同通典中“每亩”为衍文的意见。按照20亩桑田种桑50棵的标准,再来看齐民要术的记载。齐民要术记载的桑粮间作法,桑树经过两次移栽固定下来后的间距是“十步一树”。我国古代田亩在秦汉以后以240步为亩,即宽1步,长240步,为1亩,每亩面积为24
16、0平方步。“十步一树”相当于每100平方步种树1棵。这样,1亩地平均种2.4棵,20亩地能种48棵。均田令的要求很显然跟当时的桑粮间作技术是相一致的。李伯重已经指出这点,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农艺问题。(韩昇:论桑田,复旦大学历史系编:古代中国:传统与变革,第94页。)这可能与他只是引用了“十步一树”而没有详细介绍书中的桑粮间作技术有关。当然,这一数字并不是绝对的。在生产中第一排桑树应该会尽量靠近农田边缘,不一定与田的边界之间留下十步的一半,即五步的空隙,桑树之间的间距会根据农田的具体形状与大小进行调整,密度也不一定要达到十步,所以法令规定”于桑榆地分杂前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魏书
17、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3页。)此前,宫崎市定认为20亩地种50多棵桑树过于稀疏,而推测均田令“课前余”与“种桑五十树”间脱落“每亩”二字,且“课前余”三字读不顺当,“前余”二字恐怕为衍文。(日宫崎市定:晋武帝户调式研究,刘俊文主编,夏日新等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第120-121页。)如果考虑到实行的是桑粮间作,那么按上面的计算,20亩桑田种50棵树是完全正常的。除了植桑,桑田还要种禾谷等其他作物,这里“课蔚余”的意义也就很清楚了,而且“余”还表明桑田可能更偏重于粮谷种植。另外,由于三年种树50棵是过于简单的事情,所以令文中的“限三年种毕”的规定似乎形同虚设。但在齐民要术中,从
18、种棋子开始,第二年进行第一次移栽,约两年后进行第二次移栽,到固定下来正好需要三年。可见这一规定也是有农学的依据,目的在于桑田分配下来后,就要开始考虑植桑的事。当然,如果直接移栽较大的桑苗,当年就把桑树固定下来也是可以的。北魏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与齐民要术中的桑粮间作技术如此协调,反映出均田令中的桑田应该就是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均田令要求民众种植的50棵桑树均匀地分布于20亩桑田。桑树是多年生植物,因此桑田都有自己的附加价值,自然也就不能同其他农田一样还授。北魏均田令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3页。)
19、各户原有的桑田不在还授之限,如果超过20亩,可以将其充当倍田份额,如果还有剩余,也不会被没收。“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4页。)人死后桑田也不用归还政府重新分配,而是直接由后代继承,但国家授给其后代的田并不会因此增加,那么所继承的其实就是桑田上的桑树。因此,桑田作为世业,首先应该是因为所种的作物,而不一定涉及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堀敏一很早便提出,北魏均田制的田地分类,”土地的首要区别是根据作物种类来决定还受与否”,“不存在所有权不同的问题”。参见日堀敏一著,韩
20、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页。)北魏均田令规定:“诸麻布之士,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4页。)麻田是在“非桑之土”作为桑田的替代品而出现的,其性质应该跟桑田一致,却规定要还授,这也说明桑田为世业最初确实是因为植桑之故。北魏均田令又规定:“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3页。)露田种桑树属于违令,其处置是仍应还授,由于这部分农田本来就是应还的,表面上等于没有受到处罚,那么这里违令者的损失只可能是所植树木的慎值。桑田可以“卖其盈”“买所不足”,最
21、初买卖的可能就是这种因植有桑树而带来的附加价值。北魏以前就存在农田中植桑的情况。东汉应劭风俗通义神记载:“汝南南顿张助,于田中种禾,见李核,意欲持去,顾见空桑中有土,因殖种,以余浆溉灌”,后来有人看见桑树中长出李树,觉得神异,将这株李树视为“李君神”。(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5页。)张助在种禾时捡到李核,本来想将它带走,回头看见桑树的空心中有士就顺手种了下去,最合理的解释是这里的桑树就种在田中。此前的文献中也有一些与农作有关的桑田记载。秦简中提到桑田,简文在前面已经引述。江苏仪征胥浦汉墓所出先令券书记载,墓主朱凌曾将“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女儿弱君
22、,“波(陂)田一处”分给女儿仙君,后来两女将田还给朱凌,由她再全部分给儿子公文,合计“稻田二处、桑田二处二(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页。)这里桑田与稻田并列,肯定是一种农田类型。桑是无法与稻实现间作的,稻田是水田,而桑树无法在水田中存活,桑田只能是旱田。但这里不用更为通俗明白的旱田,而称桑田,也可能是因为桑粮间作,田上有桑。由于桑树本身具有一定价值,这类农田比一般的旱田价值要高。三国志魏书曹爽传记载:“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4页。)典农是曹魏管理民屯的官员,这条材料反映了曹魏民屯
23、系统中有不少桑田。曹魏创办屯田主要是为了解决军粮的短缺,据三国志魏书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屯田的收税原本打算“计牛输谷”,并且“佃科以定”,只是由于任峻“反复来说”,才改为按成收租,(三国志卷一六魏书任峻传,第489页。)期间根本没有考虑植桑的问题。当然,在军粮问题不那么迫切后,让屯田民植桑也会提上议程,但洛阳、野王典农部有这么大面积的专业桑园还是较难想象的,这里的桑田以间种粮谷的可能性更大。桑粮间作有利有弊。尽管有古代农学家提倡过这一做法,但汉书食货志早就说过“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120页。)同时屋宅周围、田边地头、河川道旁、山坡丘陵都能
24、植桑,用农田种桑毕竟不是很经济的做法,北魏以前关于桑田或者桑粮间作的记载并不多。但在北魏均田令中桑田的比例却不低。以一夫一妇计,可授桑田为20亩,露田为60亩,尽管此外还有倍田,但倍田主要是供休耕用,即每年实际耕种的农田中桑田要占四分之-O如果将不纳入还授范围的各户原有桑田考虑进来,这个比例还要提高。均田制的推行是在人口锐减、土地相对富足之时,以致令文中有关于休耕田的明文规定,利用农田种桑的情况相对普遍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齐民要术的记载看,桑粮间作并不是一种粗放的农作方式,甚至有较一般种植方式更为复杂的技术要求。那么,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如此之高,就很难说是基于当时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三均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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