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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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质量投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
2、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网络等有效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第四条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是指由于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未竣工验收的按以下情形认定:(一)承包人已经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90
3、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各方责任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并宣贯落实。(二)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三)批转上级机关转来的质量投诉事项,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在规定时限内督办并核实有关情况并形成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
4、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四)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事项,对需省级负责处理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越级投诉的,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督办。(五)对本省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一)受理、处理辖区内本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的质量投诉。(二)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投诉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三)对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四)职责范围内与工程质量投诉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
5、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问题处理机制,牵头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有效的质量问题受理联系方式、受理范围和期限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质量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对匿名或非实名的质量问题投诉,如所提供的证据确凿、事实依据清楚,且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调查核实并处理。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投诉办理地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保持投诉处理渠道畅通
6、。第三章投诉受理第十二条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投诉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先向建设单位反映。反映的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建设单位认为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不属实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当说明不予维修的理由。投诉人对建设单位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第十三条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与产权人关系,房屋市政工程名称及地址、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具体部位,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与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协商处理情况等
7、);(二)投诉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人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三)反映质量问题的照片、资料等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质量投诉的,可推选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代表应当向受理人员出具经全体投诉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第十五条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投诉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依据投诉材料填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参考附件一)。质量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纳入受理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有其它处理渠道,可一并告知投诉人:(一)不属于保修
8、范围或超过保修期限的;(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三)未提供质量投诉相关证明材料的;(四)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或已经正式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而重复投诉的;(五)质量投诉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的部分;(六)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七)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A)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范畴的。第四章投诉调查处理第十六条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件后15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一般质量问题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办结;争议较大或涉及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应当在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办结的,经本机
9、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或投诉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专家论证、检测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时限。第十七条对于需要转办的质量投诉,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按层级关系逐级转给工程所在地投诉处理机构办理,并告知投诉人。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事项,由承办机关书面答复投诉人。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投诉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办理实施细则,规范具体办理程序。第十九
10、条投诉处理部门可在职能范围内对投诉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并填写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调解记录(附件二)。对确有必要到现场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应在核实后填写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情况调查表(附件三)。第二十条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投诉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的,应当先行支付检测费用。检测鉴定证明投诉问题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承担;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事项,但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情况除外:(一)工程质量投诉合理诉求已得到解决的;(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11、;(三)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四)经调查核实、检测鉴定或分析论证,投诉反映质量问题不实,或质量问题是由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五)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或经设计验算、检测鉴定、分析论证、加固设计等提出合理方案后,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修复方案或拒不在同意修复协议上签字的;(六)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修复或将索赔、换房、退房等作为维修施工的前提条件,致使保修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七)保修责任单位按照同意修复协议对质量问题修复完成后,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共同验收或不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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