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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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二)在读(在籍)期间英语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试:在读(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成绩合格;在读(在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42
2、5分及以上;已获得相应学位的攻读本科第二学历。(三)根据培养目标及学生在读(在籍)期间全面发展的具体情况,课程学习、毕业实践及毕业考核均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读期间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S)在读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四)在读期间英语未通过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不符合免试条件的;(五)毕业考核不合格的;(六)教育教学考核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的;(七)教育教学考核有违纪、作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四条学校
3、于每年4月、10月分别组织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线。在读(在籍)学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及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须在成绩发布1个月内到学校申请办理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免试手续。第五条学校按照医学、理学两个学科门类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继续教育学院对毕业生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确定授予本科学士学位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时间。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九条若发现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规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对学士学位给予撤销。第十条本实施细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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