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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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占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2月8日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公关了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
2、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第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婴幼儿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第五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
3、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第七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八条托育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九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县级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备案回执。第三章收托管理第十一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
4、退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托育服务机构的名称,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姓名,双方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服务内容和方式;(三)服务收费、退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四)服务期限和地点;(五)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婴幼儿监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相关内容;(七)争议纠纷处理办法以及相关违约责任;(A)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婴幼儿监护人应将婴幼儿患病史告知托育机构;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
5、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有关婴幼儿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定期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第四章保育管理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创设适宜的养育环境,科学
6、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第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第二十条托育机构应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生活环境,提供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给婴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做好托育的组织和管理,建立业务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要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托育服务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
7、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严禁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主动指导婴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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