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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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2月1日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
2、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卜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8月1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
3、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条例所称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属于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
4、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和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二)编制和实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以及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三)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相关政策和标准;(四)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五)组织开展重大社会活动急救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六)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区
5、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港务、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农村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刊播社会急救医疗公益广告,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6、,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识。第六条本市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社会急救医疗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第七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急救网络医院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组成。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报市人民
7、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是本市医疗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涉及空间布局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八条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接受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第九条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配备呼救受理、调派处置、组织指挥等不同层级类别的指挥调度人员;(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8、制度,随时接受呼救;(三)及时发出调度指令,并协调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四)负责对急救呼救受理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五)组织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和宣传教育;(六)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进行管理,保障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七)负责监管和调配“120”急救车辆;(A)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本市实际需要等因素,
9、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并处理公众的呼救电话。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州地区“120”指挥平台,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120”指挥平台应当具备“120”急救车辆定位、呼救号码辅助定位、计算机辅助调派、远程数据传输等功能,并与医院信息系统以及“110”“119”“122”等应急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第十二条“120”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和下列要求,组织专家
10、进行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退出机制,具体规则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急诊科下设立院前急救组,建立专职院前医疗急救队伍,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员组成的急救人员,并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
11、医疗急救工作。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有关急救中心、急救站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等工作;(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12、,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担架员、驾驶员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急救培训及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特殊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支援等职责。区域急救医疗中心负责服务区域内“120”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院前急救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第十六条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13、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在医疗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可以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参与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调整。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急救培训和考核。第三章院前医疗急救救治第十八条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第十九条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使用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1
14、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识,安装、使用统一的警报装置。“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定期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检验、维护、更新、清洁和消毒,保障其状况良好。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急救指挥、通信、物资保障等用途的车辆,且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到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应当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第二十一条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
15、构直属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指挥调度人员可以对呼救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第二十二条“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三分钟内派出“120”急救车辆及急救人员。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到达现场前及时与呼救人员取得联系,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急救人员在途中遇到车辆故障、交通拥堵等情况,预计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十五分钟内不能到达急救现场的,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呼救人员说明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急救人员采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帮助,或者调派其他急救车辆前往急救现
16、场等处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在确保施救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障施救环境安全,并为现场急救活动提供协助、便利。现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协助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无法确认患者地址或者急救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急救的,应当请求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等意愿,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患者或者其监护
17、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有权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和如实记录,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配合:(一)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二)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三)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四)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五)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六)为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
18、疗机构的;(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患者经现场处置后需要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准备。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或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选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准备。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第二十六条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指导患者做好防护,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接到调度指令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
19、急救站应当及时派出符合防护要求的“120”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在现场救治过程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立即向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并将患者送往指定医院。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发生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反映情况。必要时,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发生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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