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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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很零A事务局采峋管理制度(猊求毒见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采购管理工作,完善采购管理机制,保证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行采购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宝财2020327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2、(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履约评价;(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采购类型包括服务、货物及工程。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度财政部门及区有关部门规定为准。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范围的特殊情形的项目
3、实施的采购。涉密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小型建设工程采购按照小型建设工程相关发包规则执行。第四条采购工作应遵循“意向公开、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我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任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任组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二)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我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采
4、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项;(三)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拟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转为自行采购的事项;(四)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自定法确定项目中标供应商的事项;(五)研究确定备选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关于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托规则;(六)审定集中采购招标文件;(七)拟定50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八)审议需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政府采购事项;(九)其他需要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第七条采购小组由局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为在编在职人员),组长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采购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
5、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二)对5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拟定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四)受理并答复采购质疑;(五)做好投诉处理;(六)其他需由采购小组审议的事项。第八条监督组由局办公室负责纪检的工作人员组成。监督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采购活动;(二)其他需由监督组审议的事项。第九条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职责包括:(一)编制本科室采购预算;(二)编制并提请审定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服务期限、项目
6、前期市场调研、采购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要求、技术要求、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发布方式、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三)制定并提请审定集中采购文件;(四)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应对提交采购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供应商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名确认;(五)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对采购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中标供应商进行审定,并签名确认;(六)牵头组织采购验收工作,签署验收意见;(七)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八)对供应商进行采购评价;(九)其他需由采购需求科室履行的职责。第十条局办公室作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政策指导
7、。办公室职责包括:(一)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与实施;(二)负责集中采购计划的申报与实施;(三)负责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政策指导与培训;(四)配合采购事项的质疑和投诉处理;(五)其他需由局办公室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第三章采购预算第十二条采购管理遵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各科室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需同时编报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第十三条自行采购的项目、当年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需求科室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集
8、中采购预算。当年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以当年度区财政部门公布的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为准。第四章采购实施第十四条所有采购活动实行“先申请,后采购”原则。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申请,提交局办公室(财务室)对预算金额进行初审后,由采购需求科室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前申请审批程序报批。事前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属于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实施,属于自行采购的,按自行采购程序实施。集中采购文件,应由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在内的不少于3人的工作组共同编制。自行采购方案,应由需求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内的不少于2人的工作组共同编制。办公室、采购需求科室应当通过
9、供应商走访、市场调研、网络查询、供应商报价等方式搜集和整理市场价格信息,形成项目前期市场调研资料,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管理体系,加强对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O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具体按照区财政局相关规定
10、执行。第十六条适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按照集中采购程序,先申报采购计划,再实施采购。第十七条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需求科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审批权限报局党组会议审批后,采购需求科室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招标文件草案,经采购小组初审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采购规则实施电子商场直购的,按相关规定在深圳政府采购智
11、慧平台采购。除电子商场直购外其他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二)经保密
12、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第二十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第二H一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五)参
13、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第二十二条自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商城采购、询价等。第二十三条1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事项,可由需求科室直接确定供应商,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事项,由需求科室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从符合资质且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三家供应商中,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评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形成采购评审会议纪要,按程序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四条5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事项,其采购评审方法可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
14、(一)低价中标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选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且不限于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
15、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20%;工程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4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第二十五条5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事项采购程序如下:(一)制定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科室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中需明确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服务期限、项目前期市场调研情况、采购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要求、技术要求、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发布方式、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等。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方案由采购小组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由采购小组初审后,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二)接受供应商报价:采购方案经审定后,采购需求事
16、项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按采购方案约定的方式将采购需求信息发布并由采购需求科室接受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可通过发布邀请或局门户网站公示的方式发布采购需求信息;30万元(含)以上必须在局门户网站公示采购需求信息,采购信息公示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供应商审定。采购需求科室对报价供应商资质和关联关系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经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审核确认,将采购方案、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价材料一并提交采购小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小组根据采购方案明确的评审方法对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拟定中标供
17、应商;50万元(含)以上,采购小组根据采购方案明确的评审方法对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形成拟中标供应商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监督组派监督员现场监督采购程序的合规性。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对采购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中标供应商进行审定,并签名确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采购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50万元以上自行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均必须为5人(含)以上单数。评审过程中必须核验的内容包括:提交评审的标书或询价材料密封性是否完整、投标供应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各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提交评审的标书或报价资料内容与相关项目的需求内容是否
18、匹配、是否存在与项目内容无关有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材料。评审时,如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小组应当建议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结果公示。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需求科室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采购的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项目需将采购结果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采购需求科室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六条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发布后,响应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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