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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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邮政业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邮政业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邮政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衔接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管理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工负责相关
2、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本辖区邮政业标准化相关工作。全国邮政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标委会)依法从事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第四条邮政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邮政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并衔接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及其他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本办法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者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邮政业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
4、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邮政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开展中国邮政业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第八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第九条对在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奖励。第十条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邮政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拟定邮政业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二)评估论证邮政业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组织评审邮政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三)依法
5、开展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工作,组织评估标准实施情况;(四)具体管理标委会,指导其业务工作;(五)指导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业相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六)代表邮政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七)履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配合拟定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根据本业务领域需要,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和初审意见;(三)组织起草、复审本业务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负责本业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监督检查和试点示范工作;(五)负责本
6、业务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研究工作;(六)履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在本辖区邮政业发展规划中列入标准化发展相关内容,拟定标准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辖区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三)根据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参与拟定邮政业地方标准,并按职责组织本辖区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四)依法对本辖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五)履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赋予的
7、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标委会承担下列工作:(一)提出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邮政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邮政业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受理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对标准立项申请、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四)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强制性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工作;(五)开展邮政业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以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六)开展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协助开展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I、试点示范等实施工作;(七)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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