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2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律师协会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此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浙江省律师协会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5年3月8日
2、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1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集中培训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第六章实习考核第七章实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3、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
4、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第五条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第六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三)对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
5、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第八条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二)审核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实习材料;(三)办理实习人员审核登记,管理、发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四)监督、检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需要协调实习指导律
6、师的安排;(五)依授权负责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六)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并上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二)提交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三)承担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四)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实习及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除外;(五)出具实习人员实习鉴定;(六)其他应由律师事务所履行的职责。第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三)指导实
7、习人员进行律师诉讼与非诉讼等有关执业技能训练;(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律师执业观、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出具考评意见;(六)其他应由实习指导律师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实习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认为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省、市律师协会投诉。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十二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8、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省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则提交实习协议和聘用合同;(三)律师事务所为其编制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四)律师事务所为其交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明;(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六)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回执)复印件;(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
9、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经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九)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十)辞去公职的,需提供原公职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材料;(十一)就业报到证、无业证明或离职证明;(十二)近期免冠一寸证件照一张;(十三)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十四)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十五)法院、检察院退休的,需要提交两高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十六)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0、。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其单位所在的设区市域内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第十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言行;(二)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五)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七)提交不实、虚假、伪造的申请实习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八)有不宜从事
11、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有结果后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二)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三)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五)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2、七)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前款(一)、(二)、(三)、(四)、(五)、(七)项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实习人员能证明其确已改正,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十五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应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准予实习登记。第十六条申请
13、实习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将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第十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规范;(二)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三)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因执业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
14、分之日起未满一年;(二)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三)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五)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六)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A)有其它不符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情形。第十八条申请实习人员应与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
15、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实习的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申请实习人员的工资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承诺。第十九条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制作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理由和相关权利义务,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
16、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议。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议决定通知申请人。省律师协会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第四章集中培训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实务培训,实务培训可以线下或线上方式开展。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习近平新
17、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党史、国史教育;(四)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五)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八)其他提高律师综合素质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大纲编写培训教材。第二十三条省律师协会建立实习人员培训师资库,应当选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和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第
18、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通过考核后,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集中培训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纪律考勤两项。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违反纪律考勤规定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课程考试。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如请假超过规定课时等)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补齐课时。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如无故旷课等)的,应当再次全程参加下期集中培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视为集
19、中培训考核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实务训练计划,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0、四)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实务经验;(五)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六)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七)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A)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以实习周记形式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实习台账。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每月检查周记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季度审核周记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情况出具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将实习周记的填写情况作
21、为实习考核的内容。实习周记主要填写实习人员的工作摘要、工作内容、心得感悟、专业收获。实习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内需完成五十篇实习周记。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除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和实习内容登记制度;(二)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三)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私自收取办
22、案费用;(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宣称自己为律师;(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行为。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实习、诚信实习、规范实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四)无正当理由中断实习活动;(五)违反规定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3、六)同时在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七)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所在的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认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或延长实习期的处理决定,延长实习期的应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的标注;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浙江省 律师协会 关于 印发 修订 申请 律师 执业 人员 实习 管理办法 通知 2022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83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