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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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
2、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指导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总体发展方向、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省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筹措拨付省级
3、政府投资基金;牵头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牵头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七条行业部门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提出直接投资备选项目、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行业部门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负责提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基金设立、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终止退出、收益分配、财产管理、信息披露、事项报告、资料保管等基金
4、运作管理职责;对直接投资备选项目和参股(设立)子基金开展市场化论证,提出拟投资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机构白名单和基金管理咨询专家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共享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绩效自评、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九条监管部门负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审计、行业监管等部门。第三章设立与募集第十条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第十一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按照投资方向分为以下两类:(一)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侧重投向处于种子期、初创期
5、的企业,主要支持以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项目,重点支持中试阶段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项目,兼顾创新性强、科技属性突出的早期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二)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向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主要支持各地优势特色产业,支持重点产业链优化升级,支持构建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构建创新生态,进而带动产业发展壮大,培育涵养优质税源。第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母基金出资和社会募资。母基金在参股(设立)子基金时,应当积极募集社会资本,建立健全多元化出资结
6、构,着力提高财政资金杠杆放大倍数。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社会声誉、管理规模、历史业绩、合作情况等提出投资机构白名单,优先纳入合作范围。投资机构白名单按年度更新,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第四章吸引社会资本第十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市场化基金和国内优秀基金管理人开展合作,引导更多优质基金开展投资。第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积极对接产业资本,围绕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引导优质产业资本和资源落地,支持产业振兴。第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硬科技领域和具备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属性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建立股权激励计划,引导
7、企业扩大知识(人力)资本投入,促进知识(人力)资本转化为企业价值。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创业团队可按照优惠价格回购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所持有项目股权。第十七条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银行机构联动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子基金投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对已投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第十八条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担保、保险机构联动机制。利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对被投企业的担保支持,撬动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发展;利用保险机构“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等服务,分散科技创新风险。
8、第十九条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产权交易市场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联系,为已投项目(子基金)提供法律、会计、投资、管理、产权交易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发挥中介机构在基金投资中的“谋士”作用,完善创新生态。第二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创新增值服务模式,积极对接科技服务创新平台,促进已投企业利用科技服务机构,加快成果转化落地。借助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评价和鉴证、医械研产等服务,提升企业研发水平和科技实力。第二十一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与金融服务机构对接,鼓励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探索新模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已投企业加大
9、金融服务支持。第二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政策引导目标需要,将基金投资收益中归属政府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适当奖励与让利,一般不超过归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超额收益的80%,对新形成产业规模超过10亿元的子基金,可让渡全部超额收益。建立奖励让利比例与子基金的省内投资额、战略回报、投资收益等因素相挂钩的浮动机制。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模式包括母基金直投项目和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投资项目。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主要投向省内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省内企业在省外的控股子企业等,积极吸引推动各类优质企业和项目在省内落地,引导撬动省外资源流向省内。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10、与国家级投资基金开展合作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作管理。第二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开展直接投资时,原则上不做最大出资人,在项目中所占股权比例最大不超过40%;参股(设立)子基金时,原则上不做普通合伙人和最大出资人,其中: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0%。省委、省政府对直投项目和子基金有特殊要求的可不受地域和出资比例限制。第二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活动,但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借款、担保的除外;(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
11、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产业投资基金以定向增发、协议转让、或以退出为目的的技术操作除外;(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从事明股实债或要求市县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八)有关法律制度禁止的其他业务。第六章参股(设立)子基金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分为以下三类:(一)产业子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与国内优势产业资本或领军企业合作
12、设立产业子基金,发挥产业资本优势,整合产业资源。(二)区域子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与各市县合作设立区域子基金,调动各市县积极性,支持各地优势产业和禀赋创新科技发展。(三)综合子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与国内优秀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综合子基金,聚焦重点行业或特定阶段,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促进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八条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存续期。第二十九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设立及投资要求:(一)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优秀的子基金管理人。(二
13、)子基金设立前应当有一定的储备项目,投资额度能够匹配子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三)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o(四)子基金应开展分散投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总额的25%,子基金在所投项目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五)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或承诺回购其他资本股权。省委、省政府对子基金有特殊要求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三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基金运作管理实际情况,参照行业惯例和市场标准,与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14、管机构和相关方协商确定管理费、托管费、业绩分成标准和支付方式。子基金年度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出资额的2%计提。第三十一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参股(设立)后,根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开展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等市场化运作。第七章支持中试项目第三十二条鼓励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中试子基金,重点对中试成果转化项目开展投资。第三十三条中试子基金重点支持具有产业前景,通过概念验证、二次开发、成果熟化、小试环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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