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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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12月11日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落实“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品牌,是指成功跨
2、越初创期,具有较强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新兴消费品品牌。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瞪羚品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经政府审核、认定、社会公示、发布。第四条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瞪羚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瞪羚品牌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申报“瞪羚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一)基本条件如下:1 .成立时间10年以内,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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