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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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第三条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第四条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第五条
2、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O(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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