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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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2)125#)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本级医保定点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药械供应企业: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有序推进我省药械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现编制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2022年12月8日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药品
2、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建立健全结算备用金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区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的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医用耗材的货款,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医保经办部门根据本办法代为结算。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已全面开展医用耗材货款代结算试点的地区除外)。第三条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和药械货款结算经办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结算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开展药
3、械货款结算相关业务。医保中心负责生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款相关数据;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对在招采子系统上开展的药械采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结算部门代医疗机构向药械配送(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结算药械货款,相关费用从医保结算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结算部门支付给医疗机构,应付医保结算款不足以抵扣己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向医疗机构收回。第四条药械货款结算工作按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结算,各级医保基金经办部门应加强对药械货款结算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可持续。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和挪用药械货款结算资金。福建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
4、称省结算中心)负责对省本级医保定点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械货款及其抵扣药械货款后的医保清算费用开展统一结算支付工作,并指导各统筹区结算部门开展药械货款结算业务。第二章基金结算第五条各统筹区医保中心负责审核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清算银行账户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对所提供的结算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医保中心和结算部门按职责范围和统筹区内医疗机构协商签订相应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明确药械货款委托结算、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等相关条款,明确违反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做好对应的协议管理工作。第六条供应企业在招采子系统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时,同时填报药械货款结算银行账户信息,供应企业对所
5、提供的结算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各统筹区结算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医疗机构的药械货款和抵扣药械货款后的医保结算款的结算工作。药械货款以医疗机构确认入库的数量、金额等信息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一致确认的部分生成药械货款结算数据。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立复核岗位,对招采子系统生成的药械入库数、采购价格和应付给供应企业的款项、应代付的医保清算费用款项等开展核对和复核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错付或串户。第九条各供应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药械采购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药械货款结算相关规定及服务协议的要求,将药械交易结果的有关票据和数据上传至招
6、采子系统,并对所传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做好结算对账工作,及时准确提交结算申请。第十条药械货款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属于本统筹区医保基金账户,各统筹区医保中心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账户管理和计息工作,定期做好往来账务对账和清理工作。省本级结算账户的账户管理和计息工作由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负责。第十一条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授权本统筹区结算部门使用结算账户,结算账户不具有提现功能,结算部门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账户核算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均应建立药械货款结算备用金(以下简称结算备用金)制度,用于保障药械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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