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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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债务债权清查化解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建立健全财务
2、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明确理财组织和人员,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民主理财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原则开展财务活动,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纪检监察和农村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
3、及职责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履行下列程序:一是村党组织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事先应由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并拟定初步意见。二是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商议。村党组织书记应及时组织召开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由理事会按照联席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书记组织召开本集体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对联席会议商议的事项进行审议,结果应当经到会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四是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农村集体
4、经济组织应及时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不能到会的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表决结果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实施,实施前报乡镇政府备案。五是决议内容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应通过广播、财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是实施结果公开。民主决策的决议实施完毕后,应通过广播、书面文字等形式向本集体成员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
5、额资金支出事项;(三)大额资产购建、处置;(四)对外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等事项;(五)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建设,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项目建设;(六)集体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七)家庭承包以外超过一定额度的集体资源发包事项;(八)重大合同签订;(九)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十)债务债权减免、核销,举借新债;(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十二)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三)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财务事项。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年
6、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事项、年度收益分配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利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听取理事会年度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监事会年度财务监督情况的报告,对理事会、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质询、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九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二)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生产服务、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生产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履
7、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产购建、资产经营、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等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三)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
8、、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四)听取、收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财务管理问题,及时告知给理事会全体成员,限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求,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确定后须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
9、政部门备案。代理记账应坚持核算主体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代理不越权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报账员。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主管人员、报账员、代理会计人员等财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主管人员、报账员、代理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更换,应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代理会计业务质量。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日常收支,对违反相关财经法纪的经济业务应拒绝办理,并向代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对事后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及时向代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同时反映给乡镇政府。
10、(一)代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会计报表,在会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及报送、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会计档案保管移交工作,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法纪的行为予以纠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农村审计和财务调查工作。(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业务,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配合会计人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四)报账员负责原始凭证审核和备用金、产品物资、固
11、定资产、往来款项、债务债权等辅助性账簿记录工作,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乡镇政府报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出纳员、报账员应当分工负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和出纳员应当分别保管财务印章,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同一人保管全部印章。会计人员应当设定会计信息化登录系统密码,并定期更换。非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收支业务,严禁同一人办理资金收付的全过程。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
12、,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付出纳员。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会计人员(包括物资保管等人员)。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形式主要有股权筹资和债权筹资。股权筹资包括直接吸纳各类投资(含量化给成员的股权)、所属集体企业接受的投资,以及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的投资。债权筹资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向个人和法人单位的借款、融资租赁,可以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资源经营权或使用权
13、抵押担保的借贷款。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股权筹资管理,实行静态管理机制,提倡不随成员增减变动而调整。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制度,详实记录本集体成员持有股份的取得、继承、抵押、担保、信托、交易、收益等信息。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有偿转让,但要防止和避免股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本集体可以赎回股权,但应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本集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回购。成员股权的继承,由本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外来投资的股权,由接受投资的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应开展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制定筹资方案,
14、按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机制履行程序,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保持债务规模、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程序而产生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视为擅自作出决定人员的债务,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给予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或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和负债管理。给
15、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按规定使用,形成各类资产和公积公益金,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未来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补偿补助资金,应按规定尽快完成资金支付,防止虚增债务。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不得举债发放工资、福利、奖金、补贴、津贴和支付办公费用,禁止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抵押担保。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开展债务清查,详实摸清债务底数、结构、成因、变动趋势和举借新债情况,探索化解债务的路径。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开展债务清查基础上,核实债务数额,尤其是核准债务利息,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稳慎核销债务,积极
16、化解“三角债”,特别是化解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债务债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用集体收入偿还债务。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相互转嫁债务。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出租、发包、入股、信托等经营方式,承担资产运营职责。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第二十
17、八条资源性资产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第三轮土地延包工作,进一步落实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划清资源性资产边界,分清资源性资产类别,掌握资源性资产经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一)建立资源性资产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分类分块记录资源性资产(包括家庭承包地)情况,尤其记录好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源性资产,对存在权属争议的资源性资产,应单独予以备注说明。(二)规范资源性资产发包。拟定发包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须履行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在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发包,签订规范合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18、员享有优先权。(三)加强资源性资产发包经营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力量,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对资源性资产发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源性资产发包经营合法合规。第二十九条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周转金制度,由其会计工作委托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核
19、定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现金周转数额,由报账员领取使用,并及时报账。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当月周转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代理机构重新核定周转金数额。(三)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o元)的须采取转账、网银或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等方式结算,电子化、网络化资金收付须满足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委托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设账户,且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不得以代理机构名义为所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统一账户。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五)库存
20、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日清月结。库存现金至少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和出纳员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同时出纳员与各村报账员核对周转金使用结余情况,做到账款账证相符,每月末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账相符。(六)加强代理资金管理核算,实行统一代理账户的,应按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明细核算,防止平调集体资金。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网银支付的U盾密码口令应定期更换。(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理机构严禁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三十条应收款项的管理。应收款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外部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按
21、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应分别进行核算。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按照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按照非成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zrO(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债务债权清查,详实摸清债权数额、形成原因、债务单位和个人信息、尚未收回的原因等情况,探索清收债权的路径。(四)对债务单位撤销,依法确实
22、无法追还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对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履行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确认坏账损失,并登记备查。第三十一条存货的管理。存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库存物资,如自产待售的各类产成品、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用于生产或服务入库的各类物资材料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存货入库、保管、出库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存货日常管理,严格履行存货管理流程,开展存货日常检查,做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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