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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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2.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市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3.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镇街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3、。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上级领导批示指不精神;(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贯彻落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助需求评估;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镇街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4)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镇街的工作沟通;(5)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山
4、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镇街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1.5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5、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各镇街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4.L7对于干旱灾害,各镇街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汇总情况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向区各有关单位通报。4.2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灾情信
6、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11I级、IV级四个级别。5.1I级响应5.1.1启动条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紧
7、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O间或4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I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5.1.3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
8、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
9、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镇街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区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区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
10、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
11、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总队、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镇街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镇街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
12、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事务中心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交通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国网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镇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地理
13、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街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Io)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区防灾
14、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
15、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5. 3III级响应5. 3.1启动条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
16、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形。5.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5.3.3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
17、,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8、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镇街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
19、及时转运。(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6)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事务中心指导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灾害
20、损失情况。(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IV级响应5.4.1启动条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600人以下;或单个镇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单个镇街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单个镇街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行政区域内乡村
21、人口10%以上;5.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报告。5.4.3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救灾的副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
22、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科科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镇街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
23、整。5.6响应调整根据救灾工作进展,可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出现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等情况。5.7响应终止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 .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各镇街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7 .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镇街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
24、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物资和资金发放等工作。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镇街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估。6.2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规划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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