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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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文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
2、关)本实施细则所称制定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府办发2020134号)中列入清单范围的行政机关和特定组织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主管单位制定。第四条(识别责任)拟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识别。拟以其他制定机关(以下简称部门)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本部门办公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识别。各部门业务机构起草文件时,应当初步认定起草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并在文件报送审核、审签时予以注明。未予注明(说明)或者
3、认定有误的,部门办公机构可以要求业务机构补充或者予以退回。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拟制发文件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向文件的承办单位g出按照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修改文件的意见建议,文件承办单位未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第五条(识别标准)规范性文件应当围绕三性特征进行识别:(一)行政性。指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具有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具有法定的资格与权限,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管理、公共事务事项。(二)外部性。指文件调整对象和内容具有外部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包括直接增设权利义务、改变权利行使或履行义务的条件、
4、方式、环节、时限等,并以便于公做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第二节起草第九条(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机构)按照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于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机构)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第三节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征求意见的方式)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专区的意见公开征集栏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本单位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要
5、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解释文件制定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进行民意调查,称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位(机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提出意见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主体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意见有分歧的,承办单位(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意见的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均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四条(专家论
6、证)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拟设定频、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存在不同意见的;(四)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五)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六)承办单位(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四节风险评估第十五条(风险评估的情形)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I页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弓I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承办
7、单位(机构)应当磁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区信访办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办单位(机构)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第十六条(风险评估的事项)风险评估围绕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主要风险、主要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和评估结论。第五节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七条(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单位(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由区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第十八条(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按照公平竞
8、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形成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审查结论。第六节合法性审核第十九条(审核主体)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先由承办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审查,再由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部门公职律师)进行部门审查,最后提交区司法局进行综合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律顾问初审后报其内部合法性审核机构(或部门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核。如确有必要,可以商请区司法局提前介入审查。政府法律顾问、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
9、或公职律师)、区司法局(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多个承办单位联M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均应当按照上趣定提请合法性审核。第二十条(送审材料)提请区司法局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报表;(二)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公函;(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四)起草说明;(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六)制定依据及其说明;合理为实现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立法目的是否明显不匹配;是否有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的规定;同一规范性文件或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
10、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不一致,并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引用依据是否适当;是否授权解释;施行日期是否适当等。(四)公平竞争审核。审核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审查标准。(五)规范性审核。审核规范性文件使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专有名称时,是否采用条款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引用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是否完整、规范;规范性文件是否统一编制X规或者X发文号;废止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征求其他发文单位意见;规范性文件是否列明施行日期;是否将施行日期列明为X年X月X日;文件篇幅是否过长(超过10页);是否照抄
11、照搬上级文件;是否存在文字错漏、逻辑错误、前后不一、理解歧义、表述不当等情形。第二十二条(审核方式)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审核机构在审核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机构)补充说明情况,承办单位(机构)逾期不补充的,可以终止审核。第二十三条(审核时间)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决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公布施行。第八节公布第二十八条(公布方式)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九条(公布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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