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 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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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2021年12月7日说明本指引由合规管理、合规重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配合调查及相关法律规定六部分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就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本内容、行为表现和风险提示进行说明,并列举相应案例。本指引案例包括真实案例和模拟示例,真实案例来源于我国及欧盟、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的处罚案件,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高度违法可能性的行为采
2、取模拟示例的形式,以案释法,阐述认定垄断行为的分析思路,旨在提高经营者垄断风险识别能力,培养反垄断合规和风险预警意识。本指引仅作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经营者的一般性指导,不构成法律专业意见。本指引中的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均以指南中的概念为准。本指引仅以发布日期为限提供合规指导,因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及实践变化,本指引将适时予以修订。第一章反垄断合规建设1一、合规管理1(一)合规审查1(二)合规报告1(三)合规承诺1二、合规运行2(一)合规风险管理2(二)合规绩效考核2(三)合规管理协调3三、合规保障3(一)合规培训3(二)第三方评估3(三)竞争文化培育4四、境
3、外反垄断合规管理4第二章反垄断合规重点5一、垄断协议的风险防范与合规5(一)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5(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12(三)轴辐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15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风险防范与合规17(一)相关市场界定18(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20(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三、经营者集中的风险防范与合规30(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31(二)横向集中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及风险评估35(三)非横向集中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及风险评估36(四)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37第三章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合规39一、行政性垄断的行为表现39(一)行政性限定交易39(二)妨碍
4、商品自由流通39(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39(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0(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40(六)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40二、经营者的风险防范与合规40三、公平竞争审查41第四章配合反垄断调查42、主动才艮告42二、配合调查42三、争取宽大处理43四、提出承诺和中止调查申请43第五章法律责任45一、行政责任45二、民事责任46三、刑事责任46(一)串通投标46(二)拒绝配合反垄断执法46第六章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48一、法律48二、行政法规48三、部门规章48四、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48五、规范性文件
5、49六、司法解释49第一章反垄断合规建设一合规管理平台经营者根据企业的业务状况、经营规模、员工人数等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指定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以下统称“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细化合规流程,完善内部机制,规范自身规则设立、数据处理、算法制定等行为。(一)合规审查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反垄断事先预警和事中、事后审核职责,负责对企业运营、决策、对外合作与发展计划中的措施、政策等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向员工提供关于反垄断合规建议和指导。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反垄断合规事项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
6、汇报。(二)合规报告平台经营者合规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业管理层、决策层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并对反垄断合规风险做出定期及不定期合规报告。鼓励平台经营者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调查程序和相关应对、整改措施。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制度,妥善保存合规相关档案资料。(三)合规承诺鼓励平台经营者向社会作出公平竞争信用承诺、鼓励平台经营者的管理层和决策层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其他员工也可做出相应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平台经营者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二合规运行平台经营者管理层、决策层和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都承担相应反垄断合规责任。鼓励平台经营者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
7、制度,保障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鼓励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审计、内控等工作统筹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合规风险管理鼓励平台经营者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夯实相关部门职责,为开展反垄断合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确定风险优先等级,并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二)合规绩效考核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把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强化反垄断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评价指标,组织或者协助业务、人事部门将反垄断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
8、工绩效考评体系。(三)合规管理协调平台经营者管理层应注重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应主动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识别业务范围内的合规要求,落实合规制度,配合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风险防范和违规调查、整改工作。三合规保障平台经营者应持续评估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各方面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业务发展及外部监管变化,不断调整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优化反垄断合规保障机制,实现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命喇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配备熟悉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司人事编制,并配置年度专项财务预算。反垄断合
9、规管理部门可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比如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垄断培训,并妥善保存培训文件化信息。(二)第三方评估平台经营者根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在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无法或难以给予反垄断合规建议时,可聘请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对企业反垄断合规问题提供咨询。(三)竞争文化培育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把树立并提高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意识列为工作重点。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担负起企业内部普及公平竞争文化的职责,参与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确保相关协议、规则和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清晰透明。四、境外反垄断
10、合规管理平台经营者业务经营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平台经营者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类型类似,主要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各司法辖区对于相关行为的定义、具体类型和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具体合规要求应以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为准。第二章反垄断合规重点本指引仅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反垄断合规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预警。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存在本指引所称的垄断风险的同时,还可能存在违反除反垄断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执法
11、机构也可以依据其他竞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即使不负有本指引所称的反垄断合规义务,平台经营者还可能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竞争合规义务。一垄断协议的风险防范与合规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般而言,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的一致性决策;决定是指企业联合组织、行业协会等做出的书面或口头决议、通知、声明、备忘录等;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进行了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市场行为。经营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完全基于市场信息和独立意思表示作出的价格跟随等行为,一般被视为平行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一)横
12、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在各种反竞争行为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最具竞争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各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且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就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原则)。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不能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但可以适用宽大制度。行业协会或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经营者也不会因
13、为行业协会或其他经营者组织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而免除处罚。1 .行为表现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具有行业特殊性,表现为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实施垄断行为的特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方式:(1)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2)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3)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4)有助于实现协同的其他方式。2 .风险提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该行为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违法性质非常严重的横向垄断协议。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更容易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发挥与传统共谋行为中相同的沟通作用,并
14、实施价格共谋。既可能表现为固定或变更价格,也包括固定或变更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利用开源代码、通用算法等技术手段来实现定价、精准投放等行为时,避免实施价格共谋,并提前评估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示例】某平台涉嫌算法共谋A平台开发了一款在线服务预订系统,许多商家都在平台上通过该系统向消费者提供特定服务。A平台通过使用特定的定价算法,收集该平台上各商家关于特定服务的价格信息和折扣水平。A平台通过该服务预定系统向商家发送信息,各商家均将该特定服务的折扣率控制在3%以下;如超过3%,该服务系统将自动将折扣率调整为3%。各商家收到A平台的信息后,
15、认为统一折扣率有利于利润均衡,也避免了彼此间的恶意竞争,均未明确表示反对。此后,A平台通过算法,将该系统上所有特定服务折扣率都调整到3%以下。A平台和商家行为涉嫌算法共谋,商家的行为涉嫌构成固定价格的协同行为,A平台涉嫌帮助、促进各商家协同行为的达成和实施。(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该行为简称“限制商品数量”,根据商品价格基于供求关系而变动的原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等都可能构成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上述行为制造出
16、供给不足的市场信号,提高商品价格,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示例】某平台涉嫌限制销售数量某省A公司在全省从事水泥生产和销售业务,随着“互联网+”的兴起,A公司开始建设运营水泥电商平台,方便客户在线采购水泥产品。该省的边远市县分散有数家小型水泥厂家,A公司与这些小厂家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这些小厂家的水泥全部放在A公司的水泥电商平台上销售,同时A公司有权根据当地供求情况对这些小厂家在线销售的水泥数量设置最大销售量值,当在线购买数量达到该最大销售量后,平台将显示无货状态、无法交易,以此确保A公司和各家小厂家的盈利水平。A公司和小厂家的行为严重干预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涉嫌构
17、成限制水泥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该行为简称“市场分割”,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市场分割,在各自划分的市场中形成垄断态势,排除、限制彼此竞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通过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或者通过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方式,都可能构成市场分割,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示例】平台涉嫌分割市场A、B、C平台均在某省范围内从事C2C二手车交易服务。某日,A、B、C三家平台签订协议书结成利益联盟,划分各自经营的市
18、县范围,分别向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进行销售,约定各方划界而治,不得进入对方市县开展业务。为保障”分割销售市场”的执行,还约定了相应不执行协议的处理方式。此后,上述三家平台都执行该协议约定,省内各市县二手车交易市场长期只有某一平台独大,二手车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服务质量也日渐下降。上述行为使三家平台丧失参与竞争的动力和积极性,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涉嫌构成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简称“限制新技术(产品)”,经营者限制新技术(产品)的形式多样,可能表现为限制投资、研发、购买或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多种方式。平台经济领域技术创新
19、和经营模式创新比较活跃,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技术手段或者算法原理等,直接或间接地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示例】平台涉嫌限制开发新技术、采购新产品A、B、C、D同为从事互联网视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行业会议中,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发展,A、B、C、D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均认为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过高标准会导致企业成本运营过高,因此一致同意不超越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也不采购或使用任何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第三方技术或服务。A、B、C、D四家公司的行为很可能使有利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
20、发、推广和使用受到限制,同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并影响平台间围绕服务质量展开的竞争与创新,涉嫌构成联合限制研发的横向垄断协议。(5)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交易常见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销售商品或者联合拒绝采购、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抵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或排挤现有竞争者,联合起来限定上游或下游经营者不得与其进行交易,从而封锁其采购或者销售渠道。联合抵制的对象既包括发起者之外的其他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也包括发起者上下游的交易相对人。【案例】联合抵制某数字平台案2016年,某数字中介平台推出可以优化运输交易性能的可追溯性软件,该软件使用即时地理定
21、位方法,托运人通过在线界面直接与承运人联系,使托运人和承运人监测和管理车队。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货运交易所、运输商协会、工会等利益相关者联合抵制与该数字中介平台进行合作。货运经营者及相关方呼吁其成员抵制数字中介平台和可追溯性的软件,货运协会也将联合抵制的指示传递给其成员,呼吁成员单位不要与数字相关平台合作。2021年9月,竞争执法机构认定上述行为限制了数字中介平台在货运服务市场的竞争,阻碍了跟踪软件发挥促进经济效率的作用,构成联合抵制交易行为。3 .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风险提示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得,可能降低决策独立性、便于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商业信息。竞争性敏
22、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价格(如实际价格、折扣、涨降幅度、回扣)、数量、客户清单、生产成本、营业收入、销售额、产能、品质、营销策划、风险、投资、技术、研发计划及成果等相关的信息。上述信息中对当前及未来不具有影响的历史性信息敏感程度较低。反垄断法虽然并不直接规制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的行为,但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可能促进竞争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增加竞争者之间共谋的风险,尤其在市场行为具有一致性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垄断协议。平台经济领域生态系统逐渐多元,“竞争者”呈现很强的动态性特征。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行业务合作的相关方,可能会在其他业务领域与经营者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经营者对于交换竞争性敏感信
23、息应当十分慎重,避免主动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如确因并购交易谈判、正常业务合作等需要知悉竞争者的竞争性敏感信息时,应当将获知信息的范围限缩在合作业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正常的业务合作和行业会议中,不可避免地获得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等非公开信息时,需在反垄断合规的前提下进行:(1)对竞争者或交易相对人的竞争性敏感信息予以保密,避免更大范围披露、分享给内部或外部人员,也不得将竞争敏感性信息用于其他用途。(2)竞争者之间应避免直接沟通或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广告方、平台内经营者等第三方间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3)避免在具有竞争关系
24、的交易相对人之间收集、中转、传输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提供便利条件。(4)对于竞争者在会议中提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提议时,应留存反对并离席的明确、完整的会议记录。与此同时,平台经营者业务涉及境外时,应及时、准确了解相应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大多数司法辖区禁止经营者之间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平台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高度关注与竞争者接触、与竞争者之间通过合同、股权或其他方式合作以及在日常商业行为中从事与垄断协议或行为相关的风险。(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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