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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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安厅文件吉公办字201710号关于印发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办法,对外发布)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内部实施)已经省公安厅2017年第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实行案件线索有奖举报,是省公安厅党委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人
2、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公安改革、再造警务流程的创新之举,是拓宽“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业务辐射范围、丰富平台功能、提升平台影响力的有效载体。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警种责任,强化线索流转监督,确保举报办法和实施办法顺利施行、尽快见效。二、迅速组织开展应用培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重点围绕举报线索甄别转办、核查信息分流反馈、警综平台案件办理、有奖举报审批、兑现奖励和信息备案等内容,通过网上培训、视频教学、集中学习、实战练兵、小教员授课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全警应用测试和培训。培训对象要突出各级公安机
3、关平台办、指挥中心、经侦、治安、户政、法制、警保、督察、刑侦以及派出所等部门警种,使基层公安民警对举报办法实施办法和系统应用、操作流程做到熟练应用,群众举报线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和兑现奖励。三、广泛开展动员宣传。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借助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广泛发动广大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和治安保卫力量,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印发宣传单、定制小卡片,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有效载体,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最大限度动员群众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主动参与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中来。四、全力抓好督导落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遵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合理规
4、划奖励经费预算,奖励经费从办案经费中(情报费科目)列支,以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举报奖金报销单作为财务支出审批凭证,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作为业务档案留存备查。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定,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审核把关和考评监督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将工作成果与综合考评、岗位考核挂钩,有效促进有奖举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不断提升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的影响力和服务水平。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报告。吉林省公安厅2017年2月18日吉林“互联网+公安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第一条
5、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电脑端、手机APP端上传文字、照片、视频方式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发生在吉林省内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实名举报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早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在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质量更高的,应当奖励时间在后的举报人;对举报时
6、间虽分先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各具不可替代价值的,应当视情分配奖金。第四条对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查破行政案件,且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0元:1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2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3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破获刑事案件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奖励300至1000元。(三)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A级逃犯奖励50000元;每抓获1名B级逃犯奖励100oo元;抓获其他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第五条对
7、于提供下列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特殊标准予以奖励:(一)火灾隐患线索1 .经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50元至200元奖励;2 .经核查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二)涉枪涉爆案件线索1 .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2 .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3 .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猎枪、口径枪、气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
8、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4 .破获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炮弹、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5 .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6 .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三)涉暴恐案件线索为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1000元;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00OO元;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30000元;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元至
9、300000元。(四)涉毒案件线索1 .查获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处理1人奖励300元;但是,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500元。2 .查获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给予奖励(缴获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数量按比例折算):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3000元;50-10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20000元;100O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3 .查获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种类及数量给予奖励: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
10、2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oo元。4 .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给予奖励: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者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5 .查获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00oo元。(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提供肇事车号、车主、肇事司机姓名等有价值线索,抓获
11、交通肇事逃逸者,成功侦破逃逸案件的,根据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给予奖励:1 .破获轻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给予500元奖励;2 .破获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3 .破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给予2000元奖励;4 .破获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
12、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逃逸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100OO元奖励。(六)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线索1 .提供外国人违法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每举报1名违法外国人视情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2.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违法犯罪人员达20人以上的妨碍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根据举报对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奖励:提供组织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5000元至100oO元奖励;提供引带、运送等参与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提供被组织偷越国(边
13、)境人员5人以上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第六条举报案件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二)案件举报人因同一案件线索已获得奖励的;(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五)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七)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第七条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等环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允许泄露其信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举报人弄虚作假套取奖金或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规定或协
14、助他人套取奖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十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核实身份及奖金发放的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传文字、图片、视频方式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吉林省管辖的行政案件、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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