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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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2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强化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告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
2、案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61号)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等要求,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第二章调查处理权限及范围第三条调查处理权限规定。按照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
3、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均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四条调查处理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三)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铁路、港航、森林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的火灾;(四)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
4、的火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五条调查组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应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工会、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可以视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或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的,一般设在技术组内。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第六条明确调查
5、组职责。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一)查清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三)查实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相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七条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
6、集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检验检测、模拟实验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清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四)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五)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六)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
7、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五)负责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应急评估报告;(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二)负责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
8、等相关工作;(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第四章调查范围第十一条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
9、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市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调
10、查取证第十三条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第十四条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11、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第十五条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第六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十六条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第十七条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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