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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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2)90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根据青海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对1998年印发的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青价费字(1998)16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V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98)第166
2、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2022年12月13日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青海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第四条公证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
3、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证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公证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优质、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第六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为办理该公证事项所产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翻译费、照相、录音、录像制作等不属公证服务费的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支付。第七条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4、应当出具合法票据。需要由当事人另行支付的费用,公证机构应当事先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有效凭证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与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的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未纳入定价的其他公证事项,申请人和公证机构协商收取费用。第九条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
5、撤回的,公证机构应对预收的费用按照承办该项公证事项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费用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或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大小退还申请人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以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上述责任有异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第十条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
6、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办理公益性公证事项,可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根据公证服务市场状况、价格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存在价格和公证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
7、访等形式,向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V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V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98)第166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 .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0.1%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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