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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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
2、以下简称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应保尽保的原则;(二)突出重点,分层分类的原则;(三)动态管理,应退尽退的原则。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低保审核认定的规范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准确l效。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建设广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全面推行低保申请无纸化审核认定。负责低保受理、审核、认定、资金发放、查询统计的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依托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第四条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线上申请、线上容缺认定,过后补办入户调查等线下环节的方式简化低保审核认定程序
3、。第二章低保对象资格条件第五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综合考量。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定(入户核查时结合结婚证和居住证等辅助核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二)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四)公安
4、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六)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困难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困难家庭,申请农村低保。常住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的类别为准。对于易地搬迁到城镇已居住满一年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申请或转为城市低保。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持有外省户籍的家庭在本自治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低
5、保。具体审核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第三章特殊对象资格条件第八条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三)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四)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6、%以下,下同)中的重病患者(指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职业病(尘肺等)、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或未患有上述重病但长期卧床6个月以上;(六)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七)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八)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申
7、请和管理的对象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第四章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范围包括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其他所得,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二)经营性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
8、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自然资源和住房等非金融资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
9、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包括基础养老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人身伤害赔偿除外)、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产业奖补金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可用于生活开支的收入。(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项目。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查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按申
10、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二)务工收入,申请人家庭属于因大病重病、因重度残疾(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因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因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以及从事公益性岗位和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同时就业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无法查实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最低产量的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扣除成本后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最低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扣除
11、成本后的实际收入计算。(四)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五)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第十二条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赡养(抚养、扶养)费核算按如下办法执行:(一)子女中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赡养费按照其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乘以子女人数折半计算。父母因病造
12、成生活困难申请低保的,父母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赡养费按照低保边缘标准乘以子女人数折半计算。每个子女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高于以上计算方式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二)子女是低收入人口、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下落不明人员、年满60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的均不计赡养费。(三)离婚家庭抚养(扶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实际支付的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不提
13、供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申请对象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低保标准计算(支付抚养、扶养费后收入低于低保边缘标准除外)。第十三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核算按如下办法执行:(一)因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的核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的自行负担住院医药总费用(含慢性病门诊,下同。但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
14、(含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其家庭收入可视为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含),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可视为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二)子女教育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申请低保救助认定时,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龄前保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当年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全日制本科、大专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算,同时可按申请地城市低保标准(以实际就读月份为准)扣除基本生活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和实际生活费计算。就
15、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保育园)、特殊教育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就读民办幼儿园(保育园)的保教费,按当地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保育园)保教费计算。(三)残疾康复费用刚性支出的核算。残疾人以及患孤独症、自闭症、多动症、脑瘫、智力障碍、听力障碍等类别特殊儿童的康复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购买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自负康复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康复费用
16、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其家庭收入可视为符合低保救助条件。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2020版)相关规定确定。在公办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实际缴纳费用计算;在民办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当地公办康复机构收费标准计O(四)本操作规程所指的申请家庭刚性支出不包括投资型支出,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违法犯罪的赔偿支出,债务支出,银行贷款和网贷等;车祸赔偿、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自残等情况。第十四条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新中国成立
17、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四)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边民生活补助金、困难职工救助金、司法救助金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六)因工(公)意外人身伤害的伤害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
18、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八)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偿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一)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十二)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十三)其他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五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
19、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互联网金融资金等实际拥有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商铺、土地、林木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第十六条家庭财产的核查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商铺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
20、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当地政府征收的唯一住房拆迁补偿款、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遭受车祸等意外人身伤害(伤亡)一次性赔偿金不计入家庭货币财产范围。第十七条申请或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实际长期(6个月以上)正常使用经营性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货运汽车、面包车等)、享受型(豪华汽车)车辆(含豪华摩托车)、消费型车辆(含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
21、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家庭成员拥有车辆后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并按单人户将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实际购买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以实际交易发票为准;没有交易发票的,按当时市场评估价确定,下同)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国产品牌小型机动车辆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包括农用无人机)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22、活保障标准的除外;(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豪华住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政府安置房未达到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或2个以上(含2个)车位(库),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
23、认定,登记为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不动产权住房,该类型的住房因不能上市交易不再作为产权住房计算);(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九)家庭有工商注册超过5万元的(以实缴资金为准)且正常经营的(以实际经营规模、公司股东分红等情况判断);(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十一)对于被他人利用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
24、理的,不予纳入或继续认定为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十二)申请前或动态管理核查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人均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对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实际困难的家庭,核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形,但该情形不足以让该家庭抵御实际困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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