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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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
2、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
3、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第六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申请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高校食堂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含高职)、特大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
4、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以及除高校食堂、特大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
5、、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
6、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H条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
7、养和消毒。第十四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第十六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三章餐饮服务的
8、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第十八条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处理区使用燃煤或木炭等易产灰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第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nnn;需要经常冲洗的场所地面和排水沟
9、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o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
10、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第二十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
11、干手设施等。第二H条食品处理区内的操作场所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二条食品制作使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计量工具或测试器具
12、(试纸),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清洁工用具等存放设施应与食品存放设施、餐具保洁存放设施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五条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设备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藏设施。按照规定需留样的,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
13、留样管理人员。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施。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第二十七条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第二十八条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处于同一建筑内,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第二十九条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
14、附近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条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第三十一条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第三十二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
15、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专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三)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四)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第三十三条专用操作区要求(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16、(二)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第三十四条根据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要求,不应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应在其他食品处理区进行或者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第三节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五条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三)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四)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
17、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设施设备要求(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三)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设备。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信息应包括:中央厨房信息,以及食品名称、中央厨房加工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等,必要时标注门店加工方法。第三十七条运输设备要求(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
18、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八条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500100O疔,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10011500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15012000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7;面积大于2000近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分餐间的设置应符合本章第二节专间的要求。(三)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四)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
19、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五)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设施设备要求(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三)应配备能够满足需求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采用冷藏方式贮存的,应配备符合规定时间内降至冷藏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应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冷藏保存的食品还应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第四十条运输设备要求(一)应配备封闭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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