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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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需要了解的两个资讯(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需要了解的两个资讯(2):,解决现实问题: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3、滥用试用期现象突出4、随意设立违约金5、滥用“劳务派遣”6、拖欠工资现象严重7、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劳动合同相关案例.doc,(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1)用工之日,改变了劳动法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的规定;(2)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认。2.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2、的附随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持一份。,(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式;(2)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3)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4.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1)劳动合同的期限。(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禁止约定终止条件。(3)规定四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4)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1)
3、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事项。(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1)试用期期限限制;(2)试用次数的限制;(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5)对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7.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3)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
4、劳动者承担违约金。8.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1)无效的三种情形。(2)确认的机构。(3)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劳动合同的履行,1.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事项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三)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三种情形)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2.劳动合同变更
5、的形式 书面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按解除的主体分: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6、害劳动者权益的;,(四)劳动合同的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7、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8、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四)劳动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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