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优秀公文选(下)_301-4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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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未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3 .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4 .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5 .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6 .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及库区应能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需要,仓房及保粮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用于出租仓容规模,原则上东北三省一区不低于1万吨,小麦主产区不低于6000吨,南方稻谷产区不低于4
2、000吨。配备必要和适用的烘干设施及称重、输送、清杂整理、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设备,具有粮食水分、质量等级等满足收购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以上设施设备也可由承租方提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7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8 .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七)承租企
3、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4000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租赁库点不少于2人的标准,由承租企业直接派出包括熟悉储粮安全等业务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承租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合理确定租赁社会仓容的规模
4、和库点。中央粮食企业在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没有直属粮库的,在具备法人管理团队和完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租赁当地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2 .同一库点同一收购年度不得接受不同承租企业委托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审定。3 .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地方骨干企业名单由地方政府推荐,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八)租仓收储库点
5、的确认流程1 .符合第(六)条规定拟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 .承租企业要对拟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于收购启动前一周向社会公示。3 .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当地直属库汇总,报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系统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同时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
6、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租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三、租仓储粮管理要求(九)租仓收储必须由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严禁“打白条”,严禁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购“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承租企业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得委托下级法人单位,或其非法人实体单位开展租仓。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农民网银结算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足额兑付售粮款。租赁库点启动前必须空仓验收并留取影像资料。销售时承租企业按交易细则规定直接对竞买人出库。(十)承租企业负
7、责租赁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日常管理,统计报送以及收储资料凭证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政策性粮食分库点收购进度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租企业应通过围栏等方式对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避免与出租企业的自营业务发生交叉。(十一)启用租赁库点前,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粮食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签订粮权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也可采取悬挂、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出租企业有义务配合承租企业采取向当地金融机构备案、公证部门公证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的粮食进行确权,并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十
8、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保粮的需要,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费用标准会商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全省统一的最低费用指导标准,供租赁双方比照执行。承租企业不得与出租企业再签订与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的补充协议。承租企业应将租赁合同、实际租赁费用等情况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十三)承租企业对其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和管理的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执行、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管理、销售出库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央企集团总部为其直属企业租仓收储提供统一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推荐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开展租仓收储的,要
9、通过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承租企业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承租企业落实租仓库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导整改和追责。(十四)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粮权确认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无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十五)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承租企业的收储和出库等行为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十六)农业发展银行对贷款企业
10、租仓收储粮食的资金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信贷制裁措施。(十七)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行政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严格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五、违规行为妪三(十八)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出现违约,应首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十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对承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粮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对拒不执行的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
11、应组织将储粮调出或安排拍卖出库,相关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1 .租赁库点存在储粮安全、安全生产隐患。2 .承租企业未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和储存期间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和兑付等各项规章制度。3 .承租或出租企业资料弄虚作假。4 .承租或出租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第(六)(七)条规定。(二十)承租企业在租仓收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管理权限、管理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上级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管理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违规行为导致的经济责任由承租企业承担。1 .拖欠售粮农民粮款。2 .擅自动用
12、(销售)库存政策性粮食和挪用政策性资金。3 .在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存在虚购虚销、以陈顶新、转圈粮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4 .发生粮油储存安全或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5 .用政策性粮食对外抵押、质押或向担保公司作担保。六、其他有关事项(二H一)国家政策性粮食属中央事权粮食,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集并移库计划、出库指令等政策措施的执行。(二十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租和出租企业诚信档案,中储粮总公司、农业发展银行有义务提供相关企业经营和资产运营状况等信息,诚信信息行业共享。(二十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社会仓容统计报
13、送制度,详实掌握可利用、已租赁社会仓容情况,并及时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作废。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家粮食局齐朝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是广大人民群众一日三餐的必需品,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是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粮食收储供应
14、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各地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总体目标落实地方政府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和粮油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于口粮安全、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重点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以“零容
15、忍”的举措惩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妗“。二(一)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1 .厘清监管范围、内容和责任清单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内容与职责,落实人员,细化责任,做到既无监管盲区,又避免交叉重复与职责不清。2 .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与追责制定并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市县两级监管责任
1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追责。3 .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省级粮食部门要明确或设立负责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处室(或授权委托省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县级粮食部门应明确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科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4 ,制定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质量安全监
17、管队伍执法装备,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5 建立责任约谈机制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对本地区经营活动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粮食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和消除隐患。6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省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建议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超标粮食处置相关环节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加快研究重金属超标粮食退出最低收购价范围后的收购、处置等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超标粮食应急收购处置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推进超标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按质论价、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等措施的实施
18、。制定本省(区、市)粮油食品安全必检项目清单,明确粮食收储库点应配备的快检仪器设备,着力推进超标粮食现场快速检测试点工作,不断提升超标粮食处置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加工转化跟踪监管,切实履行粮食质量监督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管工作。要继续落实好2016年之前最低收购价稻谷重金属含量逐仓检测制度和超标稻谷处置监管工作。(一)督促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L强化粮食经营者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2 .加强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
19、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粮食企业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3 .提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等检验仪器设备,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对超标粮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无害化处置和定向销售;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4 .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体系和守法诚信评价制度构建
20、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三)推进依法监管、依规管质1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发2014)69号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与部署,以及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发布实施办法。2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以及粮油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贯,营造浓厚的依法监管、依规管质氛围,落实好各项法律法规。3 .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开展培训、普法工作,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执行能力,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四)强化检验监测体系建设L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省级粮食部门要根据质量安全工作的新
21、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从监测和监管的层面,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检验监测机构,构建检验监测体系。要统筹考虑机构的覆盖区域,合理分配检测任务,充分发挥各级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中央投资购置仪器设备省内调配使用制度,保障检验监测资源布局合理,运行有效。2 .强化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各地要结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特殊性,保持机构的相对独立。依托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粮安工程”),采取站库结合、站场结合、建设区域性质检中心等各种有效措施,保持粮食检验监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粮食部门具备充足检验资源和力量,履行其法定职责,确保“机构
22、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落到实处。3 ,继续加大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力度各地要重点针对急需、薄弱环节的地市和产粮大县,强化检验监测机构、提升检验监测能力,确保“粮安工程”确定的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省级粮食部门要按照验收程序,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规划项目达到预期目的并发挥效益。4 .提升粮油食品安全检验能力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突出本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求,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添置食品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提高食品安全项目检验能力。5 .加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
23、度、准入退出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检验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和比对考核制度。建立监督检查专家库,对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发挥实质性效用。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检验技术骨干人员。(五)切实加强监测,提高预警预判能力L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预警预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控能力,切实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早解决”,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6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调查、质量会检、品质测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省级粮食部门
24、要重点加大对主要粮食品种的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加大监测经费投入,增加省级监测样品数量,扩大监测范围,合理布局监测点。重点加强对由于异常气候、水土污染、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粮食发芽、生霉和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的监测。7 .强化样品代表性和监测工作时效性各地要着力解决监测工作周期长、实效性差、监测数据利用不充分等问题。统一调配检验资源,推行分地域、分时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普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监测模式,提高监测时效;推行采用实时地理定位、视频验证等技术手段,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适当固定样品采集地点,提高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可比性。8 .加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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