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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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以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水上搜救),是指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涉水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时,政府设立的水(海)上
2、搜救中心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力量,搜救遇险人员,控制、减少水域环境污染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水上搜救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的原则。第四条【搜救的权利义务】水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水上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第五条【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应用】本省鼓励、支持无人船艇、无人机、水面自主平台、水上智能救生装备等水上搜救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水上应急搜救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搜救中心
3、应当加强水上安全和应急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水上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公众水上安全意识,提高水上避险求生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上搜救法律法规、水上险情预防及应急知识、水上避险救助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公益宣传,弘扬生命至上、团结互助的精神。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政府职责】省、地级以上市以及沿海或者内河通航水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将水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水上搜救相关工作。第八条【搜救中心及办公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应当设立搜救中心。不设区的地级市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搜救中心。搜救中心负责责任区域内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承担编制和修订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水上搜救演练,实施搜救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并接受上级搜救中心的指导。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同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负责组织开展水上搜救应急值班、相关业务培训I、水上搜救合作及其他日常事务。第九条【搜救责任区】地级以上市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域由省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第十条【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
5、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的水上搜救职责:(一)海事部门、航海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相关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承担无线电应急值守,发布有关水上搜救的航行警告,保障水上应急通信,必要时依法进行水上交通管制。(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负责维护相关水域现场治安秩序、陆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道路交通、陆上人员落水等陆源性水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报警信息接警转警,负责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外籍人员遣返/办助提供海上应急定位,协助核查有关人员身份信息,配合做好失踪、遇难人员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三)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
6、系统力量及协调组织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行动,跟进处置渔业船舶险情及报警信息,协调做好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为本系统水上搜救力量和遇险渔业船舶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四)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救助,配合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搜救行动中伤残、牺牲救援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搜救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协调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水上搜救行动,配合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协调本系统船艇、飞机和相关应急物
7、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参与水上搜救行动。(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处置船舶、水上设施火灾,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做好水上搜救伤病员紧急医学救援、远程医疗指导等医疗保障工作。(九)水利部门负责水情监测预警,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所需水情信息,负责协调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江河水位和流量,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造财境污染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相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十一)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提供本级水上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十二)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水上搜救中涉港澳台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配合做好港澳台遇险人员的善
8、后处置工作。(十三)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水域日常天气预报,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预报,以及水上搜救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十四)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在省搜救中心协调下,具体执行水上搜救任务。(十五)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实施抢险打捞,以及省搜救中心协调的其他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十六)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加水上遇险民用航空器的搜救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搜救飞机的协调和飞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飞机入境参与搜救加油以及停放保障等工作。(十七)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海上遇险物标漂移路径预测,组织本
9、部门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十八)海警部门负责海上报警信息接警转警,海上搜救海域现场治安秩序管理,组织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文化和旅游、外事、工信、宣传、地震、水文、航道、海关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做好源头预防和水上搜救相关工作。铁路、航运、航空、港口、通信、石油等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水上搜救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应急预案】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水上搜救工作实际,组织编制、修订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搜救中心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10、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三)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五)水上搜救应急保障;(六)水上搜救后期处置。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报本级搜救中心备案。第三章搜救行动第十二条【源头预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加强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和水上资源开发利用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排查化解水上运输、水上施工、涉水游乐活动、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涉水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安全风险隐患。第十三条【预警信息】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地震、渔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
11、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职责相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搜救中心通报。搜救中心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各类预警信息,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准备工作。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保持应急值守,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设施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关注水文气象,主动收集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水上险情事故;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正在开展涉水游乐活动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游乐活动,及时上岸避险。第十四条【险情报告】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方式发送报警求救信号,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谎报、瞒报
12、以及阻碍他人报告,并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补充报告;误报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获悉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第十五条【自救和他人救助】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已发送报警求救信号恪是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遇险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组织自救,主动参与、配合水上搜救行动,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水上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尽力搜救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船
13、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近岸单位和个人,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尽力搜救遇险人员。第十六条【核实、响应、报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应当立即核实险情,并及时获取开展水上搜救行动所需的相关信息。险情在本搜救责任区的,搜救中心应当按照险情分级响应要求,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前往搜救,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搜救中心报告,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险情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通报险情所在搜救责任区域的搜救中心,并按规定向上一级搜救中心报告。第十七条【搜救执行】水上搜救需要动用搜救力量的,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船舶、水上设施
14、、航空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展开水上搜救行动。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个人,接到参与水上搜救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因正当理由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正当理由消除后,应当主动向搜救中心报告动态,并听从搜救中心指挥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参与水上搜救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到达现场前,应当将通信方式、通信频率、参与搜救的人数以及出发和抵达现场的时间等信息报告搜救中心,或者在抵达现场时向现场指挥报告相关信息,并接受统调度指挥。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搜救中心要求,依法提供遇险人员手机定位信息,为水上搜救提供支持。第十八条【现场指挥】现场指挥由搜救中心根据现场搜救需要指定或调整,负责指挥、协调现
15、场搜救行动。现场指挥应当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搜救进展情况,执行搜救中心指令,并根据险情危急情况采取相应搜救措施。参与现场搜救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的指令,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对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第十九条【应急处置】遇险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配合水上搜救行动,及时接受救助。搜救现场出现严重危及遇险人员安全情况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疏散、撤离遇险人员等应急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相关来访人员的接待、安抚工作,保障搜救中心顺利开展水上搜救行动。第二十条【中止搜救】受气象
16、、海况、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限制,水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水上搜救行动将严重危及参与搜救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自身安全的,搜救中心可以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中止因素消除后险情仍然存续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参与搜救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未经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水上搜救行动。第二十一条【终止搜救】水上搜救已经获得成功,或者水上险情已经不复存在的,水上搜救行动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要时经过专家评估,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二)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设施、航空器及相关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均已经使用;(
17、三)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四)水上险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水上搜救行动终止时仍未找到的遇险人员,由搜救中心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第二十二条【中止、恢复或终止的通知】搜救中心依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水上搜救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参与水上搜救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搜救中心。第二十三条【搜救协作】需要省外、港澳台地区水上搜救机构进行搜救协作时,由搜救中心按照就近原则及有关协作机制开展。需要国外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
18、,由省搜救中心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外省籍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本省搜救责任区发生水上险情的,搜救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其登记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搜救中心或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获悉本省籍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本省责任区域外发生水上险情的,搜救中心根据实际跟踪搜救情况;在险情发生地搜救中心或地方人民政府有需求时,搜救中心应当提供必要协作。第二十四条【信息发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搜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水上搜救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搜救的虚假信息。第二十五条【善后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为遇险人
19、员提供紧急医疗救助,为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搜寻和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获救人员安置与社会救助、死亡人员善后处理由获救人员、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没有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法处理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获救人员、死亡人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的,由港澳台事务部门协调解决;获救人员、死亡人员为外国籍人员的,由外事部门协调解决;无法确定真实身份的,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六条【搜救后评估】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后评估制度,对水上搜救行动进行相应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搜救中心。第四章搜救能力建设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搜救能力建设的一般规定】县级以
20、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构建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全面覆盖、布局合理、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水上搜救体系。第二十八条【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搜救中心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水上应急救助基地和站点布局规划。第二十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水上应急救助基地和站点布局规划,加强水上应急救助基地、应急值守待命点、航空器起降点、码头、避风锚地等水上搜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提高水上搜救能力。第三十
21、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信息化建设,实现气象、海况、水文、航道、渔业、船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水上搜救信息系统,提升安全监测、风险预警、响应处置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水域特点,完善水上搜救通信服务网络,推动水上搜救通信多网融合。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经济发展需要,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完善水上公共通信网络,加大水上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保障水上搜救通信畅通。第三十一条【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根据需要组建或指定具有水上搜救能力的单位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力量。地方人民政府设
22、立的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应当配备水上搜救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应当按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制度,承担水上应急值守职责,具体执行水上搜救任务。政府指定的水上搜救力量,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制度,及时响应水上搜救指令。第三十二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依法参与和支持水上搜救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的培育、指导和扶持,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水上搜救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I,引导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搜救队伍有序发展。第三十三条【涉水新兴产业应急能力建设】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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