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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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本办法适用于省标技委的构成、
2、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省标技委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省标技委的工作,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的考核评估;(五)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省标技委;(七)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
3、,为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科院)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省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第七条省标技委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评审、报批、复审等环节中的技术评估工作;(四)建设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定期组织更新;(五)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及
4、标准解释工作;(六)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七)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八)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重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实施信息反馈和相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反馈;(九)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十)承担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省标技委委员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第九条省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
5、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第十条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本省标技委的各项活动;(五)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
6、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标技委工作程序;(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二条主任委员主持省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复审等省标技委重要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等重要文件。第十三条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
7、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应为秘书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第十五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由专家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
8、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的,省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省分标技委应当由所属省标技委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省标
9、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级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七条省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第十八条省标技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标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评估和复审等工作;(三)按时出席省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七)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标技委组织的培
10、训;(八)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第十九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省标技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条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限制委员行使权利。第二十一条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技术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一)未履行所在技术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技术委员会活动的;(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
11、员的;(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行为导致所在省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为单数。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省标技委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省标技委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省标技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三条标准工作组根据标准制修订等具体工作需要,在本技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标准工作组的设立、运行、调整与撤销,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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