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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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各
2、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五条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出台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和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撬动、推动交易平台、社会资本、各类机构等为进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综合服务,协同推进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活跃壮大农村产权市场。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县级交易平
3、台,承担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组织、管理、指导服务职能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任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挂牌公告、组织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档案管理、抵押登记、评估担保、风险保障、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县级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的信息发布、挂牌公告、组织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档案管理、抵押登记、评估担保、风险保障、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符合县级进场交易要求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第八条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落地,依托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
4、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和集体资产受理审核服务窗口,审核村集体出让标的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完整性,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引导农户产权进场交易。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明确农村产权交易村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做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产权的出让、受让服务,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供真实有效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资料。第十条依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登记机构。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承担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县政府对其运营和市场建设,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第十二条经相关部门赋能,且符合相关规
5、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可以作为交易主体申报项目、担保抵押等的依据。第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不得暗箱操作。第十四条县交易平台须对接省和市,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第三章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
6、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
7、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即县涉农部门的涉农产业、水利、旅游、扶贫、养老、康养等项目的投资、招商、转让活动,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十四)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品种。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经营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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