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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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9号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28日(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
2、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第三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保险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
3、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等;(二)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三)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四)金融衍
4、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五)自用性不动产;(六)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第二章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二)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券、债权投资计划、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专项产品等。第
5、六条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一)正常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三)次级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四)可疑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产,或损失全部资产。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
6、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第七条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一)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合规情况;(二)资产的信用评级以及重组情况;(三)抵(质)押物的资产属性、流动性水平、对债权覆盖程度等情况;(四)资产履行法定和约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资产权属状况、资金按用途使用情况等;(五)资产价值变动程度以及资产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六)利用信
7、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八)其他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的因素。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天以内)除外;(二)资产发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重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债务合同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三)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可能影响资产安全的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重组等;(四)固定收益类
8、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前项有关情形。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三)资产的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四)重组资产在合同调整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当期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五)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等,导致其履约能力显著下降,资产产生少量损失;(六)抵(质)押物质量恶化,其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
9、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流失、受到行政处罚等,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八)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有关情形,或产品预计损失率连续12个月大于零。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四)债务
10、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被接管、逃废债务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五)抵(质)押物质量严重恶化,其价值不足债权额的50%,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存在较大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在50%以上。第H条保险
11、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五)抵(质)押物已灭失、丧失价值或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
12、发生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9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第三章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等;(二)股权金融产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权益类及混合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及混
13、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专项产品等。第十三条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二)次级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
14、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三年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三)股权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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