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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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xxxxxxxPXXO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4968XXXX代替GB/T349682017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Guidelinesfortheassessmentofgroundwateroverexploitationzones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返回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友仲目次前言I弓I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超采区类型与划分标准15地下水超采区及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分36地下水超采区评价77地下水超采区动态监测、调查与资
2、料整编9附录A9附录B15附录C22附录D26引言随着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超采综合治理、保护与管理等工作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状况发生了较大改变。近年来,国家和水利部出台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了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分工作,为适应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新要求,有必要对GB/T349682017进行修订。GB/T349682017是针对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实施以来积累的经验和发现的不足,并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而制定的标准,适应了当时的评价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要求,客观全面评价地下水超采现状,分析超采原因及其引发的问题与类型,新标准依据了2021
3、年发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及2023年发布的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借鉴了2021年开展的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分经验,修改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细化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和评价的基本要求,细化优化了开采系数法、修订了开采系数法的计算公式、明确了现状水平年开采量的确定原则,细化优化了水位动态法,明确了水位变化趋势分析代表时段的选取原则,增加了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分标准,增加了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价内容,调整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监测与调查内容,使标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1范围本文件中的地下水不包含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分级要求与标准,超采区命名与编码规则
4、,超采区划分步骤与方法,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分要求,超采区评价内容与要求及超采区动态监测、调查与资料整编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从事地下水超采区划分、评价和地下水超采区动态监测、调查与资料整编等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4157水文地质术语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T51040-2023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GB/T14157界定
5、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浅层地下水shallowgroundwater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包括潜水及与潜水具有较密切水力联系的承压水,一般埋藏较浅。3.2 深层承压水deepconfinedgroundwater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直接水力联系,自然状态下补给缓慢的承压水,一般埋藏较深。3.3 含水层组aquiferformation一定空间范围内,多个成因类型相同且具有一定水力联系和相近水化学特征的含水层,构成一个含水层组。3.4 地下水开采系数exploitationratioofgroundwater一定时期和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与可开
6、采量的比值。4.4 超米区分级标准4.4.1 超采区应按规模分级:a)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km2的超采区为特大型地下水超采区;b)面积大于或等于100okm2小于5000kn?的超采区为大型地下水超采区;c)面积大于或等于100km2小于100Okn?的超采区为中型地下水超采区;d)面积小于100kn?的超采区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4.4.2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符合条件之一的区域应划分为严重超采区,其余区域划为一般超米区:a)地下水开采系数大于1.3;b)裂隙水和岩溶水地下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大于1.5ma,孔隙水地下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大于l.Om/a;c)浅层地下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大于LOma
7、,深层承压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大于2.0ma;d)因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面沉降,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大于10mm/a;e)因地下水开采,泉流量年均衰减率大于5%;f)因地下水开采,河川基流量年均衰减率大于5%;g)因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面塌陷,且100kn?面积上的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2个,或塌陷岩土体积大于2m3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1个;h)因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裂缝,且K)Okm2面积上地裂缝多于2条,或同时满足长度大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0.05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多于1条;i)因地下水开采引发了海(咸)水入侵,造成氯离子含量大于I(X)Omg/L。4.5 超采区命名与编码4.5.1 超采区
8、命名4.5.1.1 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所在地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名称和超采区分级、分类、序号等,确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名称。对于范围涉及较少县级行政区的地下水超采区,在命名时可以在地级行政区名称基础上增加县级行政区名称。行政区名称以GB/T2260为依据,超采区分类、规模等按4.24.4规定执行。4.5.1.2 行政区级别可根据具体工作范围、精度和管理需要、超采区大小等,在具体工作中提出具体要求。4.5.2 超采区编码4.5.2.1 应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统一编码,编码规则按附录A执行。4.5.2.2 超采区原则上不跨地级行政区。4.523混合类型超采区,可以将主要类型作为编码依据。4.5.2.4超采
9、区序号应按超采区面积从大到小排列。5地下水超采区及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分地下水开采主要集中在局部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应进一步细化计算单元;b)采用水位动态法时,宜以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计算单元,可与行政区相结合;水文地质单元和行政区级别可根据实际工作精度和管理需要确定;c)采用引发问题法时,宜以地下水监测区作为计算单元。5.2.5地下水超采区主要划分方法具体计算过程和规定如下:1.1.1.1 采用开采系数法划分地下水超采区,应遵循以下规定:a)统计评价期内各计算单元逐年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为计算单元外供水的取水井,其开采量应计入本计算单元;b)现状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地下水开采量变化
10、趋势呈基本稳定或波动稳定的,可将评价期内地下水开采量平均值作为现状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2)地下水开采量变化趋势呈持续增加或减少的,可采用评价期末年地下水开采量作为现状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特殊情况用水量转换应说明其转换原因、转换水量;3)地下水开采量变化趋势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考虑来水丰枯变化,可采用近23年地下水开采量平均值作为现状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c)根据现状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与地下水可开采量,按式计算各计算单元地下水开采系数:式中:k一现状水平年地下水开采系数;Q实采计算单元内现状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单位为万立方米(1041113);。可采计算单元内地下水可开采量,单位为万立方米(I
11、O4m)1.1.1.2 采用水位动态法划分地下水超采区,应符合以下规定:a)选取监测井,宜符合以下要求:1)宜按照GB/T51040规定的监测井密度要求选取监测井,且空间分布均匀,基本能反映区域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情况;2)宜纳入全部国家地下水监测井、上一轮超采区评价选用的监测井以及其他满足监测要求的省级监测井;3)应选用具有长系列监测资料的专用监测井。专用监测井未覆盖地区,也可以选用具有典型年水位监测资料的生产井。b)统计评价期内各监测井逐年年末地下水水位(埋深)值;c)综合考虑来水丰枯变化、地下水水位变化趋势,合理确定地下水水位代表时段。地下水水位代表时段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地下水水位变
12、化趋势呈基本稳定(或波动稳定)、持续回升(或波动回升)或持续下降(或波动下降)的,可选择整个评价期作为代表时段;评价期末年;三ta年河川基流量(IO%?),可采用最新的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基流量成果;Q基tb赤年河川基流量(IO%?)o5.2.6 超采区范围确定根据5.2.5规定的划分方法初步圈出超采边界,并将采用不同方法圈出的超采边界进行叠加,圈出符合4.1规定区域的外包线。综合考虑地下水开发利用实际情况、水文地质条件、超采区划分精度、基础资料的可靠性、评价期前地下水超采情况等因素,对圈出的边界进行调整和修正,确定超采区分布范围。当使用三种方法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结果偏差较大时,应以地下水开
13、采系数法、地下水水位动态法结果作为主要的判断因素。在原地下水超采区内,现状地下水水位稳定或呈上升趋势的区域,由于历史上地下水开采造成地下水埋深较大且未恢复至合理水平的,可延续划分为地下水超采区。5.2.7 参照附录B中的B.1B.8汇总和统计相关信息,按照附录C中的C.1C.4要求编制相关图件。5.3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分5.3.1 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界定: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大于等于0.9小于等于1.0的非超采区,应划分为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5.3.2 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浅层地下水。5.3.3 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的划分宜以水资源一级分区套县级行政区作为计算单元。5
14、.3.4 对于地下水开采容易引发生态损害与地质灾害问题,或现状已不再超采但超采地下水产生的影响尚未消除的地区,或有管理与保护需要的地区,也可划分为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5.3.5 参照附录B中的B.9汇总和统计相关信息,按照附录C中的C.1C.4要求编制相关图件。6地下水超采区评价6.1 基本要求6.1.1 应对各地下水超采区逐一进行评价,并对行政区或流域内地下水超采区情况进行总体评价。6.1.2 统计超采区总面积时,应扣除同一区域不同地下水含水层组间的重叠面积。6.1.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应包含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其评价内容及方法与超采区一致。6.1.4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表可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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