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建设标准.docx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docx(6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SJG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1002021公共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2021-07-23发布2021-08-15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SJG10020212021深圳-XX.-IL-刖三本标准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等文件,由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为贯彻落实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等文件中关于深圳市住房建设发展的相关要求,推进深圳市公共住房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水平建设,持续提升公共住房的居住品质,实现住有宜居,标准编制组对标先进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依据有关规范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最终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住房单体、配套设施、建筑设备与智能化、装饰装修、验收与交付。本标准由深圳
3、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邮编:518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
4、草人员:龙玉峰、于克华、颜小波、金潇雪、黄力平、刘丹、钟中、齐奕、T宏、赵晓龙、焦杨、李小敏、刘晖、饶少华、林武胜、林恒、刘俊跃、王欣、张春燕、赵毅、彭佳冰、陈娟、符润红、张晶、周天养、黄杰、赖俊亨、胡艳鹏、周鹏、张辛、黄海山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晓锋、周家明、张毅、杨水波、徐立、李世钟、王晓东、何敏鹏、徐岩宇本标准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薛峰、陈叶军、林文阶、胡荣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选址与规划54.1 建设选址54.2 土地利用54.3 规划布局74.4 交通组织84.5 住区环境85住房单体115.1 一般规定115.2 套型空间125.3 公共空间156配套设施176.1 一
5、般规定176.2 公共设施176.3 交通设施186.4 市政设施187建筑设备与智能化207.1 一般规定207.2 给水和排水设备207.3 电气设备217.4 暖通和燃气设备237.5 智能化248装饰装修258.1 室内装修258.2 立面装饰259验收与交付26附录A深圳市公共住房智能化系统配置标准参照表27附录B深圳市公共住房智能化点位参照表29本标准用词说明30引用标准名录31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SiteSelectionandPlanning54.1 SiteSelection54.
6、2 LandUse54.3 PlanningandArrangement74.4 TrafficOrganization84.5 EnvironmentoftheResidentialArea85 HousingMonomer115.1 GeneralRequirements115.2 SpaceWithintheDwellingUnit125.3 PublicSpace156 Facility176.1 GeneralRequirements176.2 PublicFacility176.3 TransportationFacility186.4 MunicipalFacility187 B
7、uildingEquipmentandIntelligence207.1 GeneralRequirements207.2 WatersupplyandDrainageEquipment207.3 ElectricalEquipment217.4 HVACandGasEquipment237.5 Intelligence248 DecorationandSculpt258.1 InteriorDecoration258.2 FacadeSculpt259 AcceptanceandDelivery26AppendixA:IntelligentConfigurationStandardRefer
8、enceTable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inShenzhen27AppendixB:InteriorIntelligentConfigurationStandardReferenceTable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inShenzhen2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0ListofQuotedStandards311总则.o.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公共住房的方针政策,规范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公共住房的建设活动。1.0.
9、3公共住房建设应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人口结构等变化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和谐友好、智慧人文的原则,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做到公共住房高质量、高标准、可持续发展。1.0.4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公共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各类条件要求的居民的住房,包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2.0.2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2.0.3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
10、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配租配售的住房。2.0.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的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2.0.5配建公共住房是指招拍挂居住用地、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住房,配建方式包括集中配建和分散配建。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公共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公共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2.0.6套型是指由居住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居住单位。2.0.7居住空间是指卧室、
11、起居室(厅)的统称。2.0.8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套型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3基本规定3.0.1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3.0.2公共住房建设应保留场地及周边的文脉特征,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传承。3.0.3公共住房建设应结合深圳市土地资源情况和居民追求宜居生活的迫切需求,集约化利用土地和空间,高质量、高效率开发建设。3.0.4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3.0.5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兼顾适老化的使用需求。3.0.
12、6公共住房建设应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lM)技术。3.0.7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整体性能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二星级的要求,非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应满足所属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3.0.8公共住房建设应执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由公共住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本标准优化设计方案。4选址与规划4.1 建设选址4.1.1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4.1.2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4.1.3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采
13、取有效措施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4.1.4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1.1.1 土地利用4.2.1 公共住房建设应优化场地竖向设计,减少土石方外运,合理控制边坡支护高度,促进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1.1.2 公共住房建设应进行地上空间的立体开发与共享利用。1相邻的公共住房建
14、设用地之间宜设置天桥或公共连廊联通,实现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和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共享;2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单一面积大于100Itf的裙房屋面应设置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屋面平台应有通达室外地面或室内公共空间的通道、楼梯或电梯;3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架空层,架空层除入户大堂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均应设置为开放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4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避难层内应与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其净高不应小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且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架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总面积的1
15、/3;5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塔楼屋面应合理规划机电用房、设备管线和风井烟道,预留空间作为公共晾晒场地、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1.1.3 公共住房建设应进行地下空间的统筹开发与综合利用。1相邻公共住房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宜连通,整体开发利用;2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等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与所在项目地下停车空间整体规划利用,并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1.1.4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在轨道交通上盖屋面平台时,应综合考虑安全防护、消防疏散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要求。4.3 规划布局4.3.1 公共住房建设的
16、规划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与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和人文环境保持联系与融合,形成有机的整体。4.3.2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享受共同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公共空间和同等的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4.3.3 社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使用,利于区域共享,避免与居住功能相互干扰。1为城市片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置在可见性强及交通便利的地段;2当与配套不完备的旧住区相邻时,配套设施宜设在新旧住区结合部;3为公共住房内部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且靠近中心绿地或广场;4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对外服务且人流较为
17、集中的设施,应妥善处理人流、车流、货流及地面停车之间的关系。4.4 交通组织4.4.1 公共住房建设应人车分流,并采取措施在公共活动场地与机动车道及地面停车设施之间进行分隔。4.4.2 社区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公交站点500m半径覆盖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100Om半径覆盖范围内。4.4.3 社区内应规划通往公共交通站点及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步行线路,并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连接。4.4.4 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社区宜设置通行宽度不小于2.4m的风雨连廊,与架空层、骑楼等空间结合,形成联系住区内居住单元、配套设施和社区人行出入口的连续的步行空间系统。4.4.5 社区内室外步行系统及主要活动场地
18、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衔接。4.5 住区环境4.5.1 社区内应保证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及景观条件,场地内的声环境、光环境、风环境、热环境及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内环境噪声值应小于或等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2室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照明等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3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有利于建筑冬季防风和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处风速宜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宜小于2ms,且室外
19、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2;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宜大于0.5Pao4场地内应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荫措施的面积比例不宜小于20%;5公共住房应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关于建筑日照的规定,受建设条件制约的公共住房楼栋或单元,其建筑面积55Itf及以下的套型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建筑日照规定的套数不应少于项目中该类套型总套数的50%o4.5.2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儿童游乐场地: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rtf;4.5.3 开敞式,应保持良好的可视性;3场地应保证空气清洁、通风
20、采光良好并应避开强风的袭扰;4场地内严禁配置有毒、有刺、有飞絮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5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游乐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4.5.4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活动场地: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rtf;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休闲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4.5.4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室外健身运动场地: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少于lOOitf;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健身器材。4.5.5 社区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运动健身步道,并与城市慢行系统衔接。4.
21、5.6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室外公共晾晒场地,场地面积不宜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2o4.5.7 社区内绿化植物品种不宜少于30种,乔木配置不应少于3株/100nf,常绿乔木配比不应少于60%。5住房单体5.1 一般规定5.1.1 公共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5.1.2 公共住房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模数化的套型。5.1.3 公共住房层高不应小于2.8m。居住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5.1.4 ,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居住空间使用面积的1/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3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5.1.5 其面积不应大于厨房、卫生间使用面
22、积的1/3o5.1.6 公共住房建设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开敞式外廊设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2楼栋公共人行出入口上方防护设施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5m;3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户门;4应采取防止外墙饰面材料、装饰构件、外挂设备及外窗坠落伤人的有效措施。5.1.7 公共住房的楼层平面布置、套型空间布局及门窗的设置方式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单一朝向的套型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12%o5.1.8 公共住房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可参照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当凹槽作为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不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共 住房 建设 标准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846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