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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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医疗腐败作为医疗领域相关行为主体出现的公共权力非公共运用的行为,制约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加了患病家庭的经济负担,造成了医疗领域从业人员道德水准的下降,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风气。如何有效治理这个各级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腐败现象,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论题。为此,需要在精准把握医疗腐败典型表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寻求务实管用的治理之道。一、医疗腐败的类型腐败的发生必然有一定的行为主体,这些行为主体构成了治理腐败的基本对象。为了准确全面地掌握医疗腐败的典型表征,可以从行为主体角度入手。一般来说,医疗腐败涉及的行为主体主要有5类:卫生行政部
2、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相关企业(如医药企业、建筑工程企业)、患者、医保机构。在这5类行为主体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唯一一个与其他4类行为主体都会直接发生联系的主体,也是医疗腐败中最为关键的治理对象。鉴于前4类行为主体是医疗腐败的参与者,医保机构是医疗腐败的受损者,因而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为主体来分类剖析医疗腐败的典型表征。立足行为主体维度来看,主要有以下5类较为典型的医疗腐败。第一,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企业之间的腐败。该类腐败主要发生在卫健、药监等卫生行政部门与医药企业之间,突出表现为行贿受贿行为。具体来说,医药企业为了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检验检测,或者为了成为医保定
3、点销售单位,或者为了让相关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或基本药物目录,或者为了减少相应的处罚金额等,就可能对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职人员行贿。从近年来查处的医疗领域腐败案件来看,涉及药品监督管理等卫生行政部门相关领导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第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相关企业之间的腐败。该类腐败主要表现为两类:医药企业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回扣;建筑工程企业对医疗机构相关领导进行的贿赂。从医药企业的回扣来看,在购销过程中,医药企业为了让药品、医用耗材或医疗器械顺利进入医疗机构,会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定比例的回扣。其中,给医疗机构的回扣通常采用的方式是虚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或医疗器械方面的销售发票。虽然说,目前“以
4、药养医”的药品加成制度已被取消,但由于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医药市场仍然属于“买方市场”,因而公立医院等医疗机构还是处于强势甚至垄断的地位,药品回扣也就会继续存在。给医务人员的回扣主要包括:给药剂科负责人、药房采购人员、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人员、医疗机构相关领导(如科室主任和院领导)的回扣,给具有处方权的医生的“开单提成费”,给分管医疗业务的领导的药品回款“好处费”。医药企业为了让药剂科负责人将本企业生产或销售的药品纳入用药品种目录并提交药事委员会,就会给药剂科负责人一定的回扣。医药企业为了准确获取医院的药品需求、医生的开单数量等信息,就需要给负责统计工作的药房采购人员一定的回扣,即“
5、统方费”。科室主任对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的种类和数量有一定的话语权,因而医药企业会给其回扣。后勤等负责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的部门在审核供应商资质、调剂采购物资数量等方面有较大的话语权,所以医药企业也会给其回扣。医院的相关院领导通常对招标采购中的技术参数、标底等关键信息比较了解,且对采购物资验收有较大的话语权,因而对采购结果有较大的影响力,所以医药企业同样会给他们回扣。更有甚者,有的医药企业通过给科室负责人或相关院领导高额回扣,让其按照自己的要求来设置技术参数以获得显著的竞争优势,从而使公开招标变为“提前内定”。医药企业为了鼓励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多开单、开大单,就会给相关医生一定的
6、回扣,即“开单提成费”。在药品、医用耗材或医疗器械售出后,为了尽快完成回款,医药企业还会给分管医疗业务的院长一定的好处。从建筑工程企业的回扣来看,主要体现为医疗机构基建工程建设中的行贿受贿行为,该类腐败行为可能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投标、增减变更量审批、付款等环节。在招投标环节,建筑工程企业为了获得工程标的、相关参数等重要信息,就会向医疗机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领导行贿。在增减变更量审批环节,建筑工程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可能会隐瞒施工减少量,谎报施工增加量,而为了顺利通过审批,也可能会对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领导行贿。在付款环节,有的掌握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权的领导故意拖延支付时间,建
7、筑工程企业为了能及时回笼资金,不得不给相关领导一定的“好处”。第三,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腐败。患者及其亲属出于及时获得住院床位、让自己认可的专家帮看病或做手术、确保医生用心做手术、希望医务人员能多多关照等目的,会给医务人员赠送一定数额的礼品或礼金,即所谓“红包”。一般来说,需要住院特别是需要做手术的患者及其亲属更容易给医务人员送“红包”。从理论上说,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是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其本职工作,无论是否收到“红包”,都应该尽力为患者服务,但部分患者及其亲属为了更放心或为了获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资源,就会主动向医务人员行贿,从而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平等关系,侵害了公
8、众的平等就医权,污染了医疗领域的行业风气。第四,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腐败。医疗机构为了追求更多的营利,一个可能的方式就是将科室的医疗收入与科室相关人员的医院奖金、科室奖金挂钩,从而鼓励各个科室努力增加收入,加之有的医药企业会根据医生所开药品的数量和金额给医生回扣,所以部分医务人员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就会罔顾患者及其亲属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用昂贵药或提成多的药、上大医疗器械或提成多的医疗器械。由此出现一种畸形的现象,即在部分医疗机构中,越是昂贵的药品销售数量越多,越是便宜的药品越是难以销售出去。虽然说,医疗改革已经推行“医药分开”,但相关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9、止匕外,有的医院特别是规模小、等级低的医院,因为医疗条件有限,患者数量不足,所以会鼓励大医院的医生依靠自己的人脉资源给它们介绍患者,并根据介绍的患者数量和患者花费的费用来给这些医生一定数额的介绍费。第五,医保机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腐败。此类腐败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或医生与患者合谋,抑或医疗机构或医生对患者身份疏于核实而出现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欺诈型腐败行为。其形式主要有:编造虚假信息来提高住院费用总额;借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住院;虚设住院病人(所谓的“挂床住院”);将门诊病人编造成住院病人并虚开住院票据、编造住院天数、治疗项目、用药数量;等等。前述种种行为只有一个目的,那就
10、是要骗取更多的医疗保险基金。与医疗腐败的上述表现形式相对应,医疗腐败还呈现一些突出特点。一是医疗腐败发生的领域较为集中,主要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和监管,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购销和使用,医疗机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二是医疗腐败更容易发生在“关键少数”身上。这些“关键少数”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医疗机构的“一把手”、分管领导或科室主任;相关企业的主要领导或分管与医疗机构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其下属。三是医疗腐败的形式更加隐蔽,比如,“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安排境内外旅游,以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处理各种费用,通过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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