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市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集团)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
2、我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使用的原则运行,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不以单纯扩大管理基金规模、不以盈利最大化考核基金投资效果要求确保政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第四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第五条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子基金按照投资策略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直接投资运作模式是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项目
3、,直接采取新设公司、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形式进行投资。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投委会主任由分管综合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投委会固定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视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或行业专家作为临时成员参与。投委会主要负责审定投资与退出方案、督促重大投资和重大决策事项落实、协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后续注资到位等事项。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一)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制度;(二)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4、投资与退出方案进行齐备性审核,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投委会等决策机构审定;(三)负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财政注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四)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绩效管理;(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等。第八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对本行业拟采用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提出项目投资与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二)负责对本行业拟采用设立专项子基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提出专项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三)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对接本行业国家级基金;(四
5、)负责做好本行业专项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五)按照职责分工需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创投集团作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统筹出资;(二)组织对市场化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程序报批;(三)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四)组织开展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审计及绩效评价;(五)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行相关情况及重大事项等。第十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委托创投集团权属企业作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
6、具体实施市场化子基金公开招募、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工作;(二)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与退出方案;(三)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专项子基金的设立与退出方案;(四)负责落实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五)代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监督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和运作并行使出资人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向子基金委派投委会观察员、向直接投资项目委派董事或监事等;(六)按要求开展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开展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反馈问题的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七汁办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市场化机构
7、为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对接服务;(八)定期向创投集团报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行相关情况及重大事项;(九)落实市政府或投委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第三章子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二条子基金按投资策略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单独出资设立,由创投集团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的权属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投资于市政府决策支持的产业项目的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是指投资运作遵循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自主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第十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参股不控股
8、的原则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规模的40%,省内各级政府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o对投资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出资比例限制。第十四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资项目已经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或者处于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延长存续期。第十五条鼓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积极与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其他地市对接,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设立子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相关设立条件可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参股新设或增资市场化子基金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公开招募
9、。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申请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设立方案等材料;(二店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拟合作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三)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对拟合作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四)投资决策。创投集团将市场化子基金设立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基金设立有关材料报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由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投委会决策审定;(五)媒体公示。对经投委会决策审定的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六)基金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市场化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公示结果
10、,与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履行出资义务。第十七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设立专项子基金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底B门评审。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并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政府批准;(二)拟订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要求,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专项子基金设立方案;(三)投资决策。创投集团将设立专项子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设立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四)媒体公示。对经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的专项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五)基金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专项子
11、基金设立方案及公示结果,与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履行出资义务。第十八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创投集团应当对设立子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运行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其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子基金评审论证相关工作、创投集团负责市场化子基金评审论证相关工作。子基金设立方案应当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和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第十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中国证券投资
12、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标准,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以及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和后续融资等服务;(三)具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稳定,并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主导投资过3个(含)股权投资成功案例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经验;(四)管理机构及主要成员近3年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五)管理机构在子基金中
13、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第二十条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哈尔滨市内注册;(二)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当同步到位,并根据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市场化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五)对投资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子基金,不受单个企业投资限额20%的限制;(六)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采用双普通合伙人模式组建,创投集团具备基金管
14、理资质的权属企业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参与子基金管理运作。第二十一条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哈尔滨市内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Ll倍,专项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全部投资于哈尔滨市内企业。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资金投资哈尔滨市内企业:(一)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哈尔滨市企业的;(二)投资的哈尔滨市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哈尔滨市,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迁出的除外);(三)投资的哈尔滨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业务项目落户哈尔滨市,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迁出的除外);(四)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为哈尔滨市引进落地的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15、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迁出的除外);(五)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或以自有资金投资)新增投资满足上述第一至第四款条件的;(六)上述第二至第五款情形,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企业规模、纳税贡献等因素综合评判后,予以认定。第四章直接投奥运作管理第二十二条对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拟采取直接投资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盾B门评审。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并提出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政府批准;(二)拟订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要求,配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订项目投资方案;(三)投资决策。创投集团将项目投资方案、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
16、关材料报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由投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四)媒体公示。对经市政府或投委会决策审定的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五)项目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公示结果,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出资。第二十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形式出资,不作为被投项目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项目运营管理。第五章退出和收益分配第二十四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回收分配、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符合引导基金行业特点和市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哈尔滨 产业 发展 引导 基金 管理办法 全文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846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