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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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评价
2、及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评价指标、归集评价信息、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项目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的企业。笫三条【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全面覆盖、权益保护原则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负责评价指标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结果异议申诉、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归集、信息核查、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区物业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开展综
3、合评价工作。第二章综合评价体系第五条【指标构成】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加分信息、企业扣分信息三方面构成。企业基础信息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企业经营情况等评价指标体系构成。企业加分信息评价主要包括接管项目、获得荣誉、物业收费、党建融合等评价指标体系构成。企业扣分信息评价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等评价指标体系构成。第六条【评分规则】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实行记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仅管理一个项目的,直接按评分指标计算分值;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多个项目的,分两个维度进行评价,涉及企业信息评价得分项直接按评分指标计算分值,涉及项目综合信息评价得分项,按照每个项目综合信息评价得分累加后除
4、以总备案项目数量计算。具体加减分事项详见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试行)。第七条【评价等级】综合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当年度所有参与综合评价企业的计分分值从高到低按比例划分,计分排名在前10%(含)的企业为A级,10%至50%(含)的企业为B级,50%至90%(含)的企业为C级,排名后10%的企业为D级。有在管项目拒不参与综合评价的物业企业直接认定为D级。A、B、C、D级排序如下:(一)A级企业: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二)B级企业: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三)C级企业: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四)D级企业:为需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笫八条【评价周期】评价周期为12个月
5、,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第三章综合评价程序第九条【信息目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编制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明确各评价指标的得分标准、数据来源、评价周期等。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第十条【信息归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各街道(乡镇)、社区、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归集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第十一条【初步评价】根据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对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初步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
6、果。第十二条【结果异议】参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初步评价结果,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异议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结果发布】根据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对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评分后,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实行主动公开,供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市民、相关单位查询、使用。第十四条【评价修复】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修复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执行。第十五条【评价系统】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
7、信息系统实施,涉及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信息,由各企业登录系统自行填报;涉及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信息,通过与行政执法系统对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采集;涉及相关街道(乡镇)、社区评价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登录系统按照评价指标及周期进行评价;涉及相关奖励、宣传报道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奖励机关发文及公开报道直接录入。第十六条【评价档案】按照“一主体一档案”原则,依托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评价档案,将企业相关评价信息、异议信息、评价结果等,一并记载或者存入评价档案,实现评价工作全流程可追溯,并确保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8、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实行主动公开,并通过“京通”小程序向社会公开,供业主查询、监督。第十八条【差异化监管】根据评价等级分类情况,对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评价等级C、D级企业所承接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第十九条【其他应用】在选聘企业、评优评先、财政性资金奖励(补贴)等活动中,鼓励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A级企业。按照本市社
9、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评价结果在政务领域的部门共享,在保障企业权益基础上,探索推进评价结果在“信用+”惠企活动中的社会化应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评价信息评分内容与标准备注企业基础得分公共信用评价(50)根据参评企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换算得到本指标分值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得分*50%物业服务规模(20)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管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合计面积10万Itf(含)以下的计5分,10万至50万Itf
10、(含)的计8分,50至100万Itf(含)的计12分,100万Itf至500万Itf(含)的计15分,500万Irf至100O万Itf(含)计18分,100O万Itf以上的计20分。以合同备案面积计算;未进行合同备案仅进行信息采集的面积折半计算,即物业服务面积二信息采集面积*50%企业党建情况(10)企业有1名以上党员的,得2分;有3名以上党员并建立党组织的得5分;有50名以上、100名以下党员并成立党总支的得8分;有100名以上党员成立党委的得10分。以相关批复文件为准加分新增项目备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物业管理系统中新增加住宅物业项目备案或信息采集,每新增1个加1分以北京市物业管
11、理系统合同备案数据为准新承接老旧小区自2025年1月1日起新承接2000年12月31日前(含)交付使用的老旧小区并依法依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每新增1个项目加5分以北京市物业管理系统合同备案数据为准获得国家级荣誉所管住宅项目获得住建部“美好家园”称号的加6分仅限本市项目以正式文件为准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加入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计2分,加入区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计2分,同时加入市区两级协会计5分以协会文件为准*获得市、区级荣誉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市级垃圾分类示范项目等相应市级表彰奖励的每个项目加3分,获得区级示范项目或相应奖励表彰的加2分以正式文件为准*项目人员素质
12、物业项目在职在岗员工中(不含外包单位员工)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达到该项目员工总数30%的,每个项目加2分;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达到该项目员工总数60%,每个项目加3分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计算项加分项*正面宣传报道被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正面宣传报道或被纳入全市物业管理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加3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12345诉求“12345”月度诉求为零的项目加2分,按月度累加仅限涉及到物业企业的诉求*物业收费积极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收费率,物业收费额较上一年度未降低的项目加2分以在本市物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明细表中的数据为准*党员发展年度内每发展或新增1名及以上新党员的项目加2分新党员指被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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