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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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国旗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
2、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外事、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文物、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第七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在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所在地升挂国旗的,应当当天早晨升起,当天傍晚降下。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
3、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第八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第九条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参照执行。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举行升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第十一条升挂国旗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参照国旗升挂装置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
4、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歹I队笔寺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第十二条在外事活动和国际性体育赛事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十三条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悬挂、插挂、竖挂或者摆放国旗时,国旗不得其他物品遮岩。旗杆、旗座等不得挪作他用或悬挂、堆放无关物品。第十四条国庆节以及按照重大活动保障要求插挂国旗的,应当在节日或活动结束后有序撤除。插挂国旗
5、应当置于建筑物楼顶、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旗杆长度、旗面尺度适宜,旗面门幅下沿应明显高于地面。插挂国旗的装置应当完好,同一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商户、居住小区等插挂的国旗应当协调统一,禁止将国旗插挂在不符合安全或其他规定的设施设备上。第十五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第十六条需要下半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第十八条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
6、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国旗收回工作。天安门广场以及人流密集、使用国旗较多的景区等,应当在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升挂、使用国旗的组织和个人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送交所在地政务服务场所。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
7、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统一处置,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再次流入社会。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使用国旗的,主办方应当在出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依法依规送至所在地政务服务场所或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回后的国旗移交至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第二十二条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运输过程中,应当装箱封闭。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适当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
8、片、视频等。第二十三条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爰国情感。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旗相关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行
9、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四)倒挂、倒插国旗;(五)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六)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七)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八)不按规定收回国旗;(九)随意丢弃国旗;(十)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有权
10、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报告人反馈处理情况。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大节日升挂国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896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升挂国旗的通知同时废止。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一起草背景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权威与尊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仪典、国家标志方面的立法,完
11、善国家标志制度,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并于2021年1月I日起实施。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是适应新时期我国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保障国旗正确使用的重要法律,对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爰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梳理,本市关于国旗管理的有关文件主要有4件,分别为市政府办公厅在新中国成立40周年和60周年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印发
12、的关于在重大节日升挂国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8966号)、关于依法规范升挂国旗的通知及1996年印发的关于制止违反制作销售和随意插挂摆设国旗的通知(已失效),2019年首环建管办就国旗收回工作印发的关于开展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首环建管办201947号)。本市需根据国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国旗全过程管理的配套文件。二起草过程借鉴学习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天津市等超大城市国旗管理经验做法,重点借鉴国旗法(2020修正)颁布后重庆市、江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出台的办法规定,多轮次与16区、3个地区及相关部门座谈交流,实地调研本市部分区域的国旗升挂、使
13、用和收回情况,起草文件。先后组织召开4次集中研讨会、3次专家意见征询会,修改完善后,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社工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0余家单位部门和16区政府、3个地区管委会意见建议,共收集4条建议,采纳3条,未采纳1条,并已作出解释。近日,邀请参与国旗法修订的法学、社会学领域专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同志共5名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市城市管理委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全文共29条,标题窄口切入,重点强调国旗升挂、使用相关要求,命名为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指向关键要点,内容呈现全口覆盖,包括国旗制作、销售、升挂
14、、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一)适用范围等(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二)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四条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国旗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外事、教育、科技等部门依其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三)制作要求(第六条)。国旗制作应符合国
15、家标准。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四)升挂使用(第七条至第十七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在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所在地升挂国旗的,应当当天早晨升起,当天傍晚降下;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并对仪式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国旗与其他旗帜升挂使用时,国旗置于显著位置的具体要求;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等方式使用时,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结合本市特色和多年来的实际做法,提出国庆节及重大活动保障插挂国旗的,同一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商户、居住小区等插挂的国旗应当协调统一
16、,禁止将国旗插挂在不符合安全或其他规定的设施设备上”等要求;明确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五)收回处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本市实际工作经验在街乡镇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国旗收回工作,天安门广场以及人流密集、使用国旗较多的景区等设立国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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