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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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维护考试秩序,提升考试质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全国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规划、设置、运行、监管。安全生产考试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第三条分级管理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
2、考试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全国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以及省、市两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市级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以及市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考试机构设置原则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国家考试机构。国家考试机构承办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等有关具体工作。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将辖区内考试机构和考试点报送国家级考核发证机关。省级考试机构应负责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市级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
3、确定市级考试机构,并将辖区内考试机构和考试点报送省级考核发证机关。第五条考试机构人员配置.考试机构应当设置考试管理岗位。受考核发证机关委托的,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第六条考试机构管理制度.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点管理、考试考务管理、监考巡考、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三章考试点笫七条考试点设置原则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业人数、便民利民等情况,科学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设置至少1家能够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任务的考试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积极争
4、取财政资金,主要依托或者委托考核发证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设置标准化考试点。考核发证机关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的考试点,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考试点管理和惩戒退出等制度。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八条考试点工作内容考试点工作内容:(一)受委托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协助考试机构维护考试秩序;(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考试点条件,考试点应
5、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设置保障考试点规范运行的岗位,至少配备5名工作人员,包括考试引导、考试秩序维护、考试系统管理等人员;承担或者受委托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的考试点,还应当配备至少1名实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三)应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场地管理、考试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设施的管理台账,对场地、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四)具有与承接考试任务相匹配的固定场地,符合考试点建设标准,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
6、赁时间3年及以上的租赁证明。(五)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任务的考试点,每日实操考试承载能力不少于200人。第十条应急保障.考试点的应急保障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包括应对停电、考试系统故障、考试设备设施故障、网络故障、考试作弊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考试的应急处置,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二)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高处坠落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三)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
7、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笫十一条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点职能考试机构自建的考试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第四章考务人员第十二条考务人员范围与管理考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监考、实操考评、考试系统管理、实操考试设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考试机构应当建立满足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工作需要的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人员队伍,组织考试点建立系统管理人员和实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第十三条人员培训考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人员信息通过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十四条监考员条件监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
8、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三)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等有关规定要求,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五条实操考评员条件实操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三)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考评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取得过与所考评操作项目相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从事相应操作项目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职业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9、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六)掌握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的有关要求与考评标准,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能力,能够科学评判考生实际操作水平,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十六条系统管理员条件,考试系统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计算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二)熟练操作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具备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能够进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备系统突发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七条实操设备管理员条件实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二)熟悉特种作业实操
10、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具备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技能,能够进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备设备设施突发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第五章考试方式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使用国家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在考试点实行标准化计算机考试,考试试卷由考试系统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90日内补考一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考试缺
11、考的视为当次考试不合格。第十九条特种作业考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使用国家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在考试点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标准化计算机考试,考试试卷由考试系统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90日内补考一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考试缺考的视为当次考试不合格。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评,考试试卷由考试系统按照统一组卷规
12、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3个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他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90日内补考一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考试缺考的视为当次考试不合格。第六章考务管理第二十条考试点能力核定考试机构应当核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第二十一条考试资格审核考试机构应当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申请考试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考试机构或考试点提交申请考试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13、性负责。考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考试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规范性审查,并将审查受理结果告知申请考试人员。第二十二条考试计划管理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并报送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应当至少在每月15日前通过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公布下月考试计划,供考生查询,并将考试计划派发至考试点。已公布的考试计划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考试机构优先安排应急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设置的考试点承接考试业务。第二十三条考试预约考试机构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供考生预约考试。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和考生的预
14、约考试排序,受理考生的考试预约申请,并于考试前第3日停止受理。对已受理的考试预约申请,考试机构为考生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及之前申请取消考试预约的,直接予以受理;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后申请的,考试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后进行办理。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知考生。第二十四条考前准备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点应当按照考试计划在考前做好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设施的准备与检查工作,做好记录,确保场地与设备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考试实施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
15、息系统,随机选配监考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进行现场监考,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按照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有关要求,随机选配相应数量的实操考评人员对参加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进行现场评分。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复核,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成绩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考生。超期未申请复核成绩的,考试机构不再受理。笫二十七条考试录像考试点应当按照考试计划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考试完毕后将音视频资料提交考试机构,同时按考试机构要求妥善保管备
16、查。第二十八条考试档案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结果等,并妥善保存考试音视频资料。考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考试音视频资料按考试计划管理。采用电子化方式管理考试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考试点启用考试点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接受考核发证机关的合规性检查。经合规性检查合格,并由省级考核发证
17、机关向社会公布的考试点方可开展考试业务。第三十条考试巡考考试机构应当开展现场或者远程巡考。考试点所有考场的考试监控设备应当接入市级以上考核发证机关或者考试机构的远程视频巡考系统。第三十一条督导检查考核发证机关或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数据存储以及考试设备设施管理与维护等情况。第三十二条考试点违纪处理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考试业务,由考核发证机关给予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一)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者考试设备设施的;(二)未对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的;(
18、三)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四)未组织开展火灾、踩踏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属于委托开展考试工作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与考试点解除购买服务合同:(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三)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的;(四)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试点的;(五)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六)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七)未按要求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八)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的。
19、第三十三条考试机构违纪处理考试机构自建的考试点,出现违纪问题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理。笫三十四条考生违纪处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及答案的;(三)使用电子设备或者电子产品进行作弊的;(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的;(五)扰乱考场秩序的,辱骂、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六)考试机构认定的
20、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第三十五条考务人员违纪处理1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机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二)组织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窃取、泄露考试试卷及答案,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的;(三)篡改、伪造考试数据或者违规调整考试设备设施影响考试结果,故意删除、伪造、变造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四)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考试工作正常开展,业务知识抽查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限上传考试数据的;(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违纪
21、行为。第三十六条处理结果复核考生或者考务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作出决定的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第八章附则笫三十七条机构定义考核发证机关是指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管和审核发证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考试机构是指承担或者受委托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点是指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设置,承担或者受委托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第三十八条地方完善管理机制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与冲突处理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
22、3年9月24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管理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附:考试点建设标准考试点建设标准一场地通用要求(一)考试点的场地应为自有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场地,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二)考试点的场地包括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等,各场地应相对集中。(三)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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