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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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低域.残肉借卷管理力(也求逢见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省粮食物资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3)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冻猪肉储备,是指人民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市级冻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局研究提出市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和结构。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冻猪肉储备
2、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年度预算核定等工作,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五条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市级冻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投放等行政管理,包括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承储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费用补贴进行清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等。第六条承储企业负责承担市级冻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对储备行为负全部责任。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冻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动态报告;在规定的承储期限内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等。第七条市级冻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
3、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第二章承储单位基本条件第八条冻猪肉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猪肉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记录,且五年内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六)具有与储备
4、任务相匹配的在嘉兴区域内的应急投放能力。第三章收储管理第九条市粮食物资局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轮招投标的承储期为3年,承储单位与市粮食物资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等特殊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收储方案,市粮食物资局根据收储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从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资质的企业采购入库。承储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入库的储备冻猪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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