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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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鲁金管发20249号)济南、青岛、临沂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州、荷泽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2024年11月4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规范,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质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或许可、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机构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收集地方金融组织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合规管理
3、、风险状况等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以及行业整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行为。第五条非现场监管是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发挥收集整理、统计汇总、跟踪监测、风险识别、分类监管等作用,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改善民生的能力。第六条非现场监管应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动态、持续地监测识别和分析评估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完善合规、内控和风控机制,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第七条非现场监管应加强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的衔接,注重建立跨部门监管联动机
4、制,形成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会商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第八条非现场监管应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风险状况、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合理配置资源。第九条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分为信息采集与处理、跟踪监测与分析评价、监管措施、信息整理归档等四个阶段。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统筹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的制度规定和工作标准,督促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承担与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省外同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协调职责。第十一条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辖内地方金融组
5、织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的风险监测识别,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完成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部署的非现场监管任务,并按要求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内设机构和至少2名监管人员负责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工作,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内设机构和主监管员,在上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指导下做好辖内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工作,并按要求报告工作。第十四条县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量薄弱或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不足的,由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提级管理,代为履行主监管员职责,负责该县地方
6、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工作。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人员主要负责收集有关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向地方金融组织通报监管信息和监管规定,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落实监管要求,抓好问题整改。第十六条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主监管员和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非现场监管人员分别至少每季度、每半年到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核实了解业务经营、风控内控、合规发展等情况。第三章信息采集与处理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的报送机制、报送内容、报送时限、报送程序、报送要求等,并根据各相关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发展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第十八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相
7、关信息或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全面持续收集整理反映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向地方金融组织采集或通过现场调研、座谈走访、监管约谈、专项行动等方式获取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制度、风险状况等信息;(二)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纪检监察、群众信访、征信信用、行业协会等其他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媒体等获得的涉法涉诉、违法违规、负面清单、联合惩戒、业内评比、典型案例等信息;()从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采集的经营管理、风险防控、舆情预警、风险提示等信息;
8、(四)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共享得到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等信息。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督促指导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切实加强信息报送管理,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视情可对信息质量和数据准确性进行问询约谈、现场调查、专项评估等。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通过发函、问询、约谈、走访等方式补充收集需要地方金融组织补充报送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经营、风险、舆情等信息数据进行采集,提升信息审核和分析水平,捕捉趋势性动态、苗头性线索,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识别能力。第四章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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