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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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构建具有安徽特色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质检中心是由省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承建,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三条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省级
2、质检中心的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原批准成立和今后新建的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统一为“安徽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批准筹建、批准成立和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第二章申报筹建第六条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申请;(二)申请省级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所申报领域1年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经历;(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才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四)申请机构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五)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六)申请机构检测项目设置应当特色鲜明,满足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目;(七)为加强统筹规划,同一领域的省级质检中心全省不得超过2家。对于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科
4、技和产业前沿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七条申请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申请机构法人证书和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现有及拟购置设备清单、地方政府支持文件,以及经过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筹建任务书等。第三章批准筹建第九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委托专门技术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
5、性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筹建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现场论证。第十条现场论证主要听取申请机构筹建准备情况汇报,核实省级质检中心的技术能力、产业基础和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现场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出具论证意见并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批准筹建。第四章申请验收第十二条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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