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25个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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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25个问答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一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了解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相关问答。【问题1】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39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
2、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
3、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问题2】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问题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
4、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问题4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力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
5、了规范。【问题5】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问题6】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答: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
6、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问题7】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问题8】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
7、退还留抵税额。【问题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问题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问题11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
8、,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
9、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在该纳税人4月份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后续期间的留抵税额,均确定为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体现存量留抵税额。【问题12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
10、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问题1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我们发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都没有“教育”行业的划型标准,如何判断我公司是否属于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呢?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11、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教育”行业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是否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问题14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日常经营中有一部分未开票收入,请问在判断是否符合财税2022年14号公告规定
12、的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否参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比例呢?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该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时,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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