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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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
2、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本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或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第四条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船舶配备的船长、轮机长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三)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四)船舶超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
3、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七)船舶主推进装置(主机)车令系统、应急停车装置失灵;2(八)船舶操舵装置控制系统或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失灵;(九)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lS)或甚高频(VHF)设备,或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五条内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客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和弃船应急演练;(三)客船乘客处所的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闭;(四)客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且无法及时改正;(五)客船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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