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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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XX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
2、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露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
3、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
4、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第1页共7页第八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第九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第十条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
5、争议的,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也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第十二条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人于该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该法中关于申请时效的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争议,如仲裁请求涉及
6、数项的,应分项计算争议金额。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分项处理。第十六条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的内容不得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第十七条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前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此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但
7、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诉讼的情况进行审查。第2页共7页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
8、序”,是指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移送管辖的;(二)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五)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六)其他合理的事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申请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或虽已受理但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在
9、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继续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受理或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出现企业主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第二十四条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卷函调阅相关案卷。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结上述案件的裁定
10、书,及时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原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经审理该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并作为裁判依据。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第3页共7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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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省高院 关于 审理 劳动 争议 案件 若干问题 意见 试行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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