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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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结合全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
2、医疗补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遵循法定程序,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全面推行包容审慎
3、监管执法,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内,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相关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主观是否故意;(二)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四)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五)违法行为涉及数量、金额;(六)当事人的悔过表现、采取的措施及改正效果;(七)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或裁量因素。第八条根据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
4、裁量档次。(一)不予处罚,是指认定行为违法,但因其符合法定要件而作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较低的处罚幅度;(四)一般处罚,是指在无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下,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较高的处罚幅度。第九条本办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
5、,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对应基准,在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应基准,在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从重、从轻、减轻一
6、般只适用于罚款、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暂停联网结算等有明确幅度范围的处罚种类,不适用于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三章情节适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第(六)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属本条第(一)、(二)项的,应由监护人进行教育,并赔偿医保基金损失,当事人无监护人且损失无法追回的,可不再追凡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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