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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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5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2、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第四条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认定:(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专用工作间和库房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三)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要求的器材、设备,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市
3、、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第六条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应当在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现场灌充施放或者异地灌充施放气球,必须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了解灌充施放地附件的机场、航线和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雷暴天气等情况。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第七条灌充施放气球,应当执行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并遵守市
4、容环境有关规定。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3天前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升空气球,应当在拟施放2天前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施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施放升空气球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三)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四)预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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