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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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
2、警务辅助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强化保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六条警务辅助力量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警
3、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统筹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相关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承担警务辅助人员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九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文书
4、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讯保障、视频监控、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交通技术、警犬训导、无人机操控、新媒体管理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协助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二)协助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巡逻、检查、传唤、抓捕,维护秩序
5、、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四)协助对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依法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五)协助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六)协助制作笔录、整理保管案卷、管理涉案财物;(七)协助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A)协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九)协助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二)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
6、微交通事故;(三)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相关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三)独立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四)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七)审核案件;(A)保管、携带、使用武器;(九)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获
7、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等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岗位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三)执行工作规范,遵守警务纪律和工作纪律规定;(四)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经省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审
8、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由本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本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无计划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自行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十八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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