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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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falv制度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falv后果的falv,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我国,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就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falv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非刑事falv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刑法典通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成于普遍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二)刑法
2、的任务: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体现为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SHZY制度。2、保护SHZY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4、维护SH秩序。(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典型的体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ZY与尊重人权ZY,民主ZY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ZY要求,为
3、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选预测自己和赤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先明文规定。该原则的具体要求:规定犯罪及其falv后果的falv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falv,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述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falv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载falv的特权”。包含以下内容:(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falv认定犯罪;(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
4、其犯罪事实与falv规定量刑;(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falv的规定执行刑罚。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falv思想。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SH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即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四)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效力):讨论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的问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
5、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在本国领域外适用受到限制,我们分两种情形研究这一问题。A、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falv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我国国家主权阶级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馆。(2)falv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本地刑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它具有
6、普遍效力的刑事falv;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由自治区或省的人代会依据当地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B、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ZG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ZG国家或ZG公民权益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1)属人管辖原则:以行为人的国籍为准,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
7、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2)保护管辖原则:(含义: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保护管辖原则的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falv不受处罚的除外J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就具备三个条件: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8、或公民的权益;所犯之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falv也受处罚。(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的条件:所犯之罪必须是危害人类SH共同利益的犯罪(贩毒,买卖人口);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我国缔结的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的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的,适用我国刑法J2、刑法的
9、时间效力:(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既往的效力)(1)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间隔一断时间才生效。(2)失效: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falv效力终止或废止;新法实施,旧法自然失效。(3)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的或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有失效。反之则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的falv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falvo行为时的falv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行为时的falv与
10、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且换现行刑法规定应追诉的换照行为时的falv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falv处刑轻,则适用现行刑法。思考题:我国公民甲系我国远洋货轮上的船员,1998年3月,该船停泊在A国港口,甲因小事将同船船员乙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A国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判4年有期徒刑,甲在A国监狱服刑3年后被遣送回国,到ZG后被逮捕起诉,某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甲有期徒刑6年。(1)我国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2)对此案如何处理?二、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具有SH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2、特征:(1)SH危害性所谓SH危害性,是
11、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的侵犯性;例如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SH危害性,因此,可以说行为具有SH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质量;主客观;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2)刑事违法性(禁止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体现的直接违反刑法规范;违反其它falv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偷税、抗税)。(主客观统一):刑事违法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falv标准,不能凭直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有犯罪的SH危害性,只能通过刑法所确定的具体标准
12、来衡量。(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结果)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falv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falv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即使刑法明文规定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例如关于禁毒的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它并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故刑罚处罚不是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J(二)
13、犯罪构成:(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正是规定了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也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认定犯罪的唯一falv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凡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具体看有以下司法意义:区别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区分一罪与数罪;区分重罪与轻罪(犯罪内容不同,反映的SH危害性就不同)。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SHZYSH关系)。(
14、1)概念: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SH关系(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SHZY制度、SH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等合法权益;其次,表现为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如某种SH关系只是由道德或其它SH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不需要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能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SH关系。所谓“侵犯”:a、对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杀人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b、对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说有了侵
15、害的危险(杀人行为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2)分类:a、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SHZYSH关系我国刑法所保护SH关系的整体。b、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SH关系,或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SH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就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依据的就是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罪;侵犯财产罪;妨害SH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c、直接客体:指具
16、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SHZYSH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他人的健康权。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所谓简单客体是犯罪只侵犯一种客体的;所谓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客体。例如:盗窃(公私财产),抢劫(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特别指出的是,任何犯罪都具有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说明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的SH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有的)。例如: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表述为:非法剥夺他人
17、生命的行为。(1)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SH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排除思想);危害行为是人意识支配的产物或是意识的外在表现(无意识的涂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例如:人在睡梦中,或在神经错乱下的举动。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威胁了SH关系的行为(正当防卫)。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不作为。a、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行为,作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b、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遗弃罪: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
18、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点:因果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原因一原因的后果。侵害性,表明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理由受侵害的事实特征,反映SH危害的事实。多样性。现实性,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掌握危害结果的falv意义: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形态;量刑轻重。(3)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实施。例如:非法狩猎罪,要求在禁猎
19、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3、犯罪主体:(1)概念: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人;指犯罪主体的条件,即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才可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体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刑法17条对犯罪主体的年龄条件作了规定。第18条对辨认控制能力作了规定;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规定了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如有的条文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必须是现役军人,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20、力,某些犯罪还需要特殊身份。A、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故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就是犯罪年龄。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规定时期,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来回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21、,也可由ZF收容教养。注意:年龄的认定(实足年龄,周岁)行为人分别过了14、16、18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满14、16、18周岁。例如,1980年1月1日出生,从1997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满14周岁。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年龄,非结果时的年龄,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不满14周岁,但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满14周岁后,不能追究责任。例如:李某在他14周岁生日那天持刀杀死了自己的同学张某。例如:15周岁的甲非常喜爱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5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材,对甲如何处理?不追究,由家长加以管教。B、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辩认能力,行为人可以
22、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结果;控制能力,行为人有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缺一不可。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也有例外。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首先看是否有精神病,再看是否因为患病而失却了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负刑事责任,反之不负。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C、特殊身份(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某些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身份,实施同样的行为,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的人构成这个罪名,不具备特殊身份,可能构成另一罪名,甚至不犯罪。主要包括:
23、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定身份,(贪污罪)。以特定职业为特殊身份(医疗事故罪)。以特定falv地位为内容的(伪证罪)。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A、构成要件:团体犯罪;决策机构按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的;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B、刑事责任:整体性对单位处以罚金。双重性对单位处以罚金和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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